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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坐汽车遇险情脊损伤谁之过
紧急刹车乘客受伤
201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张某乘车途中,因汽车遇到障碍紧急刹车,致使其头部面部受伤,急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颈5-6节段水平颈髓变性。入院后给予对症保守治疗,上述症状不见好转,经会诊后考虑有手术指征,行手术治疗,后诊断为颈椎外伤伴不全瘫。2015年4月15日,经委托,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对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与颈髓损伤的因果关系以及张某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仔细分析发掘事实
一般来说,脊髓损伤系脊柱直接或间接受到暴力作用所致,因脊椎牢固,加之脊髓在椎管内有一定的储备间隙等原因,造成脊髓损伤的作用力往往较大,常伴有脊柱的骨折或脱位,而轻微外伤后发生脊髓损伤则比较少见。此种情况的发生,很可能与伤者存在严重的颈椎管狭窄等自身潜在疾病有关。正常生理状态下,颈脊髓可以满足颈部一般屈伸、旋转运动或局部直接暴力作用,对其伸屈要求以及压应力、剪应力的影响,即使伴有较严重的颈椎骨折或脱位,有时也可能不发生脊髓损伤。但颈椎管狭窄者,由于椎管小,使椎管储备间隙显著减少,严重者甚至已对颈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压迫,任何使颈椎管进一步变小、内容物增加或对颈髓产生一定程度剪应力的损伤,即使程度轻微,亦可发生颈髓损伤。那么本案中被鉴定人张某颈髓损伤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外伤与颈髓损伤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科学鉴定破解疑难
在认真分析研究后,鉴定人对张某进行了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并仔细审阅了CT、MRI片,明确颈3-4、颈4-5、颈5-6、颈6-7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颈5-6节段水平颈髓变性,颈5-6、颈6-7水平黄韧带稍增厚,颈椎退行性变,颈3椎体局灶性脂肪沉积。因而,从轻微外伤后颈髓损伤的机理不难看出,此种情况下外伤应作为颈髓损伤的诱发因素,而将外伤作为脊髓损伤的直接原因或认为外伤与颈髓损伤的发生无关都是错误的。被鉴定人伤后出现右手麻木、双下肢疼痛、活动无受限、右手握力下降、感觉有减退、余肢体肌力及感觉无减退等表现,是在颈椎退行性变的基础上颈椎受到过度屈曲或扭转等负荷作用,而诱发了原患有的颈椎病神经根刺激症状的加重。根据被鉴定人现有颈椎活动度丧失程度计算,颈部活动度丧失程度达42.36%。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9.3a项“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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