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这种法律约束是具有强制性的。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也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受法律追究的约束,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
在法律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教育的权利,但是也有保证教育对象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教师不能随便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教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主要表现在:受合法权利所需要的行为要求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受法律追究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义务人必须服从最终的法律制裁决定。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法律关系,教师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中学教育中的法律关系
中学教育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中学教师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教育关系中开展教育活动。中学教师要依法从教,必须熟知中学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遵守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教师来说,特别要关注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学教师既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义务,那么也就会发生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学教师要做到依法从教,且要加强自身的法制修养。中学教师的法制修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教育法的基本知识。
中学教师应知道教育法律对教育专业工作者的要求,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整体把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学教师要在法制条件下开展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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