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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思想政治《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肖像和姓名是一个具体的人的两大外在标志;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2.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姓名与肖像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反思自己在与同学交往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不良表现,体验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内容以及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
【教学难点】
懂得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以我们如何区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一些知名人物为引子,让学生去感受一个具体的人有两大外在标志: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以容貌将人区别开来);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用文字符号将人区别开来),这样就进入本课要讲的内容。
【新课教学】
展示学生艺术周的相关作品:有人物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目的让学生去感受肖像含义、制作方法的丰富性、多样性及之所以成为特定人的容貌标志。
案例分析:见书本: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思考: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通过思考和动手连线让学生明确: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小品:朱月坡的烦恼我叫朱月坡,上月在潇洒楼拍了艺术照,今天莫名其妙发现橱窗里摆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难怪同学们见到我就说“美女”,我好不自在。另外,因为我的字不好,老师点名时无意中念成了朱肚皮,于是一个女孩子多了一个不雅的外号,我还发现自己送给同桌的照片在别的同学手里,不看则已,一看吓一跳:我长了山羊胡子和一对猪耳朵。liuxuequn.com
哎,我最近比较烦,比较烦。思考:朱月坡遇上了哪些烦恼?小品中除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外还有哪些侵权行为?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根据这段小品的表演让学生知道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反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及彼话人物。我们之所以一看到这些名字就能说出他们的事迹,是因为姓名是一个人的文字符号,它与某个特定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包括正式姓名、笔名和艺名等。
案例分析一见书本:牛顺父子的冲突。思考:牛顺可以改名吗?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出你的依据。目的: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知道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案例分析二如此玩笑能开吗?案情: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了一场官司,落得与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今年9月,宋明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家有急事,速归。”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一场虚惊。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思考: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通过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学生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本课主要落实了课程标准中的以下内容:
目标1:能够说出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
目标2:能够正确区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目标3:能够叙述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教学难点: 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教学过程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个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地将施舍的钱物用力地甩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
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参与讨论。
议一议:乞丐有尊严吗?
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绝不能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郭老师的行为不是对小光的负责,而是对小光进行侮辱、体罚的行为,侵犯了小光的人格尊严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王律师的看法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小光的父亲认为12岁的孩子没有人格,且可以随意体罚,这是一种人身依附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权?
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与重要性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3.侵犯人格尊严要承担什么责任?
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名誉的含义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如:诚实或奸诈、善良或邪恶、正派或卑鄙、精干或笨拙、真诚或虚伪等,这些社会评价综合起来构成一个人的名誉。
那么,良好的名誉有什么作用?
2、良好名誉的作用
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看重名誉的民族,崇尚“士可杀而不可辱”,以自己的主观努力追求一个好名声,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要继承这一传统,做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
每一个人都处在社会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好的方面)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有个美国商人并没有犯罪记录,但是,有人却在“雅虎”网站恶意诽谤他是一名罪犯,从事地下非法交易。网上的恶意攻击最终导致他破产。这个商人向法院以诽谤罪起诉诽谤者,法院最终判决他胜诉。
1、这个案例说明名誉集中体现了什么?
2、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后果是什么?
3、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是什么?
4、好的名誉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面对不公平的评价:
我们一方面要从事实出发,证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要有保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好名誉的取得取决于什么?
2、好名誉是否能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
3、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危害是什么?
4、什么是名誉权?它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大伟: 小明的行为只是情绪失控,以后注意培养自制力就行了。
小辉: 小明的行为违反诚信准则,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小敏:小明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大江:“身正不怕影子歪”“和为贵”,我应该主动找小明谈谈心。
大伟将小明的行为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是片面的。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正错误。应意识到,如果因嫉妒而诽谤他人是违法的。
小辉只看到了小明行为的不道德,而没看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其观点是不全面的。
小敏的看法比较全面。小明因嫉妒而污蔑大江作弊,致使一些同学怀疑大江的人品不仅有悖道德,也是违法的。是侵害大江名誉权的行为。
大江采取与小明协商的办法行使自己的名誉权,这样既能融洽同学关系,又能够较好得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侵害名誉的行为的危害性:
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污蔑成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异常痛苦。
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小立长得矮胖,有人给他起了个“武大郎”的外号。对此小立心里很不好受。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理由是什么?
利用别人的身体缺陷或缺点起外号的做法有损别人的人格尊严,会破坏别人的名誉,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既违背了社会道德,又触犯了法律。
案例中的保安的行为侵犯了小华的什么权利?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样判决?
判决商场: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1、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2、这些行为有什么后果?
(1)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侵权者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4、名誉权的含义及主要表现: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5、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这些行为,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的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这些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应该怎么做呢?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因非法侵害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
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