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遵从规定。
(5)各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期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3.公开承诺制:
(1)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有意拖延、推诿、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生,防止令整个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和现象发生。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本着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我镇相关问责办法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因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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