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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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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一、报销条件

  1、公司在册职工的子女(含独生子女、双胞胎、计划内生育的多胞胎)年龄18周岁以下在患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

  2、按规定公司负责男职工子女上半年的医药费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的医药费报销。

  以子女医药费发票日期为准。

  若职工的爱人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公司负责职工子女的全年医药费报销。

  3、职工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规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报销待遇。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暂不报销。

  4、职工见习期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二、报销范围

  1、报销范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及手术费。

  2、职工子女需在指定医院(公司职工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九七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院、市口腔医院)就诊,在指定医院外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3、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① 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

  ② 住院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③ 属于自费药的医疗费用;

  ④ 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⑤ 公司《关于执行<徐工集团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

  ⑥ 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三、报销比例

  四、报销流程

  1、统计准备阶段

  ①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详见附件1《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流程图》

  ②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按照目前职工子女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流程处理。

  具体为:

  职工本人将18岁以下子女的住院发票交由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分为男职工上半年,女职工下半年)——计生部门签字确认职工子女年龄——公司职工医院院长按照报销比例核算实际报销金额并签字——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将实际报销金额数报给计生部门负责人员——月度汇总金额报至财务部——财务制作次月预算——职工于次月携带发票至财务部长处签署意见——前往财务部领取报销费用。

  2、报销阶段

  ① 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金额,对复核后的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进行逐年报销。

  具体报销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报销金额直接打入职工工资卡内。

  ② 职工子女住院医药费根据目前流程执行,当月20日前履行完审核手续后,次月报销。

  五、完成时间

  1、统计准备阶段:

  ① 各支部上报时间:2015年11月13日

  ② 三方审核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0日

  2、报销阶段:实际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六、注意事项

  1、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公司统一部署,抽派专人进行文件的传达,票据的收集、审核、粘贴、汇总及上报工作;

  2、各单位需以工段(部室)为单位,组织职工填写《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单》;

  3、票据的粘贴务必符合公司财务部报销规定;

  4、门诊医药费用报销需提供病历、发票,住院医药费报销需提供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不能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进行审核的,不在本次报销范围内;

  6、各支部需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将《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汇总表》、《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单》及报销相关凭证送至公司指定地点。

  医药费报销须知

  1.报销医药费时请出示本人医疗证,儿童出示儿童统筹证,儿童统筹证超过有效期者,请到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2.除校医院门诊收费处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专用收据”及相连的收费明细清单外,在其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还须附处方及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处方样式如下:

  单张医药费收据药费超过100元、常规检查、治疗费超过200元的、口腔检查治疗的所有费用都要附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并经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3.就医交费时一定注意检查发票姓名是否与本人姓名相符,如不符请医院更改并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报销。

  4.职工外购中草药时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学校附近定点药店在科技大学加油站对面的福仁堂药店)发票和处方必须注明姓名、发票还要注明单价、数量、每张处方限购7付。

  5.本地和异地急诊就医者需开具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和处方加盖医院急诊章方可报销。

  急诊并收留住院且所住医院不属于合同医院或本人所选就近医院的(离、退人员),出院时请医院开据急诊住院证明方可报销住院费用。

  6.癌症病人门诊放、化疗的医药费用,请单独开列明细单、处方和收据,由公疗办上报医保中心报销,不得和普通医药费开在一起。

  7.学生必须有校医院大夫的转诊单方可到合同医院就医并报销医药费。

  有关医药费报销规定按照2005年6月校办公会通过的《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8.根据医保中心的要求,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时的化验、检查费用需附明细清单。

  9.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需校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相关医药费,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10.住院病人出院后请在一周内将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住院诊断证明交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1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院开具的并注明金额的住院通知单方可借支票,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借支票时需交支票票面金额10%的押金。

  特殊病例除外。

  12.年度内500元自付部分可在任何医保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按规定办法执行,超过500元的只能在合同医院或所选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限离退人员)就医,非合同医院就医者需经校医院院长同意方可报销。

  在非合同医院住院者需开具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或合同医院转诊单方可报销。

  13.享受儿童统筹的职工子女应到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药费要有医院开具的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要付明细清单。

  子女医药费先在对方单位报销的应在出具分割单的同时持有原始收据复印件方可报销。

  根据院人字(2006)019号文件精神,参加统筹的职工子女,每个子女医药费年报销金额最高为400元。

  14.急救车所开具的医药费收据中的材料费用需附明细清单,否则按自费处理。

  15.在职职工退休后一周内到校医院办理更换退休人员医疗证手续。

  16.当年的医药费收据报销有效截止日期到次年的职工寒假放假日。

  寒假开学后报销新一年的医药费。

  如遇节假日后上班的当日是报销日,因资金问题暂停报销。

  17.门诊报销时间:每周二下午13: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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