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肃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延伸阅读: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
1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内蒙古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区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乡统一,有效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了解,从2016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抗日战争时期、其他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3956元、13464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5472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60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840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