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

目录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

【 liuxuequn.com - 司法考试四卷 】

  【解析】拾得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请求失主履行相应的义务。正因为如此,《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范大多依照无因管理制度的架构而设计。

  按照题目的假设,乙拾得遗失物以后积极寻找失主甲病将玉镯奉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一,乙不具有管理甲的事务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二,乙为甲管理了事务;第三,乙主张上是为了甲的利益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属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其管理意思非常清晰。同时《物权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法条是《民通意见》第132条在拾得遗失物中的具体运用。

  乙主张的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属于为失主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乙没有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考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解析】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拾得玉镯后,将玉镯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丁,丁也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而失主甲作为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有权自知道受让人丁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丁返还玉镯。如果善意第三人丁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的,甲虽可请求丁返还玉镯,但应当补偿丁所付费用,甲补偿后可以向乙追偿。如果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的,甲请求丁返还玉镯时,不必补偿丁所付费用,丁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乙赔偿。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案】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四卷网的资讯,请访问: 黔东南司法考试四卷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qun.com/a/3126853.html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延伸阅读

正在提交表单,请稍后...

×
验证码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