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3.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4.被动性: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不主动,需债务人主张
5.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6.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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