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证券考试栏目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证券发行禁止行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3.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4.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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