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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一 欺诈性交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三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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