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失业人员 |
实施主体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
设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
申请条件 |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用人单位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为退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 第二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单位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意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 第三步: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送失业人员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同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就业创业证转交失业人员本人(作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凭证); 第四步: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 第五步: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就业创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到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第六步:区县社保中心自接到事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经确认后,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3日内发放失业登记凭证;5个工作日内确认失业保险待遇。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二】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
申请人 | 失业人员 |
实施主体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 |
设定依据 |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申请条件 |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就业创业证到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 第二步: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期限,计算待遇转移金额,填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转移表》。与失业保险待遇转移人员的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联系,并完整填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转移表》回执; 第三步:失业人员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转移表》到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三】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
申请人 | 失业人员 |
实施主体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权限 |
设定依据 |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申请条件 | 1.本市户籍人员; 2.在外省市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失业人员持外省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单据、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将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银行帐户户名等信息反馈至外省市相关部门; 第三步:转移款项汇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后,区县人力社保局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四】失业人员死亡申请丧葬待遇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失业人员死亡申请丧葬待遇 |
申请人 | 失业人员配偶、直系亲属 |
实施主体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权限 |
设定依据 | 1.《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2.《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 (六)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自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最迟不超过60日,申请人持死亡人员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生前供养人员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领取丧葬补助费申请; 第二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力社保局; 第三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死亡人员原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 自谋职业补助费 |
申请人 | 失业人员 |
实施主体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
设定依据 | 1.《关于完善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剩余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0号) 一、关于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补贴程序1.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手续。 二、关于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三)申领程序。1.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最迟不超过60日,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30日内向户籍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 |
申请条件 | 1.实现自谋职业并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登记失 业人员。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自谋职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最迟不超过60日,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户籍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填写《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表》,其中,自谋职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天津市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原件),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和帮扶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第二步: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应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领身份、所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自谋职业状况及就业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意见,报区县人力社保局。 第三步:区县人力社保局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步:市人力社保局对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进行核准后。区县人力社保局为申请人员建立账户并转入失业保险金。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