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赠券与打折销售有什么不同?”一文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商业零售企业目前采取的促销手段主要就是打折销售和购物赠券。而针对这两种促销方式,各个企业的核算方式及在计算缴纳税金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
在让利销售商业企业中,采取打折销售方式的企业,基本上都按折扣后的价格及实际取得的金额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并据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而采取购物返券销售形式的企业,在账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掌握上则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一)将纸鹣鄱钣牍何锶鄱钜徊⒓迫搿吧唐废凼杖搿保⒕荽思铺嵯钏敖稹1热纾喊垂何锫?00元、赠送60元礼券的活动规则算,待顾客将60元礼券也消费后,商家在账上记录“商品销售收入”260元,并以此为依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将礼券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折扣”,计提销项税金时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收入额,如:销售满100元,赠送10元礼券。在作账务处理时将10元礼券销售额计入“销售折扣折让”,而以100元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的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并且企业购物赠券销售方式所销售的商品库存品种、数量、金额与“现金+礼券”的数量、品种、金额相对应。因此,礼券销售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销售额计入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而不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购物赠券不同于打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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