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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监察局: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建立前的香港社会,黄、赌、毒泛滥,腐败现象严重,蔓延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警匪勾结,收受黑钱,社会秩序混乱不堪。1973年,港英政府警队检举贪污组人员发现总警司葛柏有重大贪污嫌疑,要求他对400多万港元的私人财产作出解释,这笔财产相当于他20年全部薪金的6倍。但葛柏非但拒绝解释,还逃离香港,避居英国。这一事件在香港引起了巨大震动。当年8月,香港学生开始酝酿“捉葛柏”运动,并成立了一个包括学生、工人等团体及报社共13个组织的反腐败团体。9月2日,学生上街游行示威,强烈要求将葛柏捉拿归案。学生运动和各界市民游行示威促使当局下决心彻底解决腐败问题。
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总督在香港立法局宣布将成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反腐败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原设在警察内部的反贪污办公室将被撤销。1974年2月15日,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生效的同一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廉政公署成立后,立即向法庭申请引渡令,要求引渡葛柏回港受审。在廉政公署的努力下,1974年11月2日,英国伦敦法庭裁定葛柏必须返港受审。1975年1月,葛柏被引渡回香港。随后,法庭裁判葛柏两项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入狱4年。至此,葛柏案办结,廉政公署旗开得胜,极大地鼓舞了士气,也增加了市民对廉政公署的信心。
葛柏案审结以后,廉政公署乘胜追击,以严厉的手段打击各类贪污腐败行为,破获多起腐败集团案件。在廉政公署成立之前,香港的反贪工作一直由香港警方负责,而警方本身就极其腐败,这一方面导致腐败案件很难真正得到查处,另一方面也使反贪工作日益失去民众的信任。毫无疑问,反贪权对警署来说意味着巨大的寻租利益。反贪权的交出,使警署失去利益的同时也失去了随心所欲腐败的便利条件,故引发警方强烈反弹。葛柏案发生后,廉政公署一直以警方的腐败作为主要的查处对象。至1976年,成立两年的廉政公署就在香港警队内挖出近20个腐败集团,数名高级警司被捕,数百名各级警员被捕或被通缉;1977年9月至10月间,廉政公署对尖沙咀警署采取了一次大规模的行动,有260余名警员被逮捕,其中有22名警司或总警督一级的高级警务人员。
事实上,虽然警员当中有一部分是被动或偶尔一两次受贿,但廉政公署也有可能查办惩处他们,这在香港警队造成了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慌局面。1977年10月下旬,1万多名警察联名向警务处长控诉他们对廉政公署的不满,表示政府如不制止此事,他们将集体罢工。警务处长转告港督后,却遭到港督的怒骂。1977年10月28日,数千名警察游行抗议廉政公署对警察的“清剿”,近百名警察冲进廉政公署,毁物伤人。其他警察对此纷纷呼应,准备再次冲击廉政公署和港英政府。
事态的发展成为一道摆在港督面前的两难选择,考验着港英政府的政治智慧。如果纵容警队,向警队妥协,则会导致新生的廉政公署功亏一篑,再次失去民众的信任,甚至彻底失去民众的支持,法治势必倒退。如果支持廉政公署彻查警队,则会引起警队激烈动荡,甚至失去香港的皇家警察队伍,社会秩序之维持成为首要问题,社会稳定令人堪忧。
港英政府经权衡再三,做出折中选择,颁布特赦令,最终令事件成功化解。1977年11月5日,港督指令廉政公署停止追究警察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下的一切腐败行为,但案情特别严重或者逮捕令已经发出的除外。这一特赦令让绝大多数闹事的警察得以解脱,是一种成功的分化瓦解策略,许多已确定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警察开始纷纷退出冲突阵营。
该特赦令后通过立法列入《廉政公署条例》。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对涉嫌或指称是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罪行,不得按该条段规定采取追究行动,但与以下有关者除外——在1977年11月5日不在香港的人或在该日未执行的逮捕令所针对的人;任何在1977年11月5日前已被廉署人员讯问,并被指称犯任何罪行的人;行政长官认为严重至足以令采取行动属合理的任何罪行;一份由政务司司长亲自签署,述明行政长官认为某罪行严重至足以令采取行动属合理的证明书,即为该事实的确证。特赦令写入《廉政公署条例》,对港英政府从法治层面保障香港警队的整体稳定和廉政公署的工作成效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部分警察并不满足,得寸进尺,要求全面无条件特赦,甚至提出撤销廉政公署。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港府再继续隐忍退让,将导致政治上的被动和严重的腐败现象卷土重来。为此,港督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会上仅用30分钟就三度通过了《警务条例》的修正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纪律)规例》第232章,附属法例A),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立即被开除,且不得上诉。这一行动最终平息了警察的反抗。
至此,香港警察中的集体腐败被彻底摧毁,香港的廉政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可以说,香港今天的廉洁与当时港英政府的政治智慧和巧妙处理是分不开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港英政府颁布特赦令的消极影响是明显的。一方面,它挫伤了廉政公署的工作积极性。廉政公署成立后着手做的很多工作都因为特赦令的颁布而前功尽弃,这对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同时,作为一个新生的反贪组织,遇此挫折,也会造成组织内部成员对当局者反贪决心的怀疑,降低民众对新设反贪机构的信赖感。当然,事件的发展证明,港英当局对反腐败是有足够决心的,恰恰是因为这样的巧妙处理,才给廉政公署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特赦令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评价。香港新闻自由,传媒非常发达,当时广大市民包括很多报章都撰文反对政府的特赦令,全社会已经形成了要将腐败惩处到底的氛围和决心,政府此举被认为是有违民意,也是在向贪污腐败低头。在反贪战役刚刚打响时便向贪污腐败退让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但同时也应看到,特赦令更为关键的是对稳定和发展香港社会起到了正面的作用,达到了反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可谓是最理想的选择。如果不向警察做适当让步,香港的治安状况则会出问题,社会稳定受到影响除损害市民的利益外,还将影响香港的投资环境,这对作为金融自由港的香港来说无疑是致命的。另外,警察的贪污受贿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却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港英政府颁布特赦令成功化解反贪危机的实践表明:民主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民主政治不能消灭冲突,但是可以化解冲突,变恶性冲突为良性冲突。而法治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其中也内生地包含着妥协的因素,这点对于法治不健全或正处于健全阶段的国家尤为明显。妥协的过程对民主是特殊的支持,它不仅是一种手段,可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结果,而且妥协就需要参与,制定协议,各方都必须起到积极的作用。港英政府的特赦令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也为香港的廉政建设开启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