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证监会、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做了以下规定:
1.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