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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后面简称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将意见稿内容与2007年版本的进行对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
1、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3、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4、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5、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6、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7、二级建造师可以全国执业
内容详细变化:
1、建造师需求变化
2017版征求意见稿 | 2007版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变化①:不仅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连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须取得建造师证书。
变化②:不仅仅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需要由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担任,小型项目也不例外。
变化③:这一重大变化将对建造师的需求量急剧上升。
2、注册证书有效期增至5年、取消执业印章
2017版征求意见稿 | 2007版 |
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 第十条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
变化①:由“3年”增至“5年”,有多项内容均有此变化,如注册证书有效期、首次注册者申请的有效期、延续注册的有效期。
变化②:取消了“执业印章”,类似这样的印章将退出历史舞台。
3、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017版征求意见稿 | 2007版 |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 无 |
变化①: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这就要求我们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变化②:因为建造师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所以针对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文件,建造师都有权拒绝。
4、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2017版征求意见稿 | 2007版 |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变化:2017版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都明确,如有不合规操作,都将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此修订警示大家一定按照正规途径去注册。
5、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3年内不予注册
2017版征求意见稿 | 2007版 |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变化:新版中针对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即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不予注册的范围,相比2007版新增较大事故。
6、2017版新增内容“第二十一条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变化:取得注册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全国通用也指日可待!
7、2017版新增内容“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变化:浙江、河南已试行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这一举措应该会推广到全国。
8、2017版新增一章:第四章继续教育,同时新增“第三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变化①:将继续教育作为新增一章提出,突出政府对继续教育的重视。
变化②:预测继续教育将由政府放权下去,注册建造师可以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25日反馈到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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