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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安徽心理咨询师笔试须知
据“2017年11月安徽心理咨询师统一鉴定公告”可知2017年11月安徽心理咨询师笔试须知如下: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二、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除在规定位置填涂考试信息和答题外,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任何位置做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
四、卷面答题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信息卡、答题卡、试卷按要求填涂。
五、考试时只准使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的其他应考工具。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时禁用的物品,必须交放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开考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二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七、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考场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考生做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交卷出考场的,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八、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作答方法等问题。
九、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不得窥视他人的试卷、草稿纸,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十、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一、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二、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四、对违反《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生须知(试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十五、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机构提交《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生查分申请表》(附件3)。复核内容及原则:(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读卡阅卷)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查分: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
附件:
1.诚信考试承诺书
2.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答题卡填写要求
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生查分申请表
附件1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于考前熟知了《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生须知(试行)》和《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愿意在考试中遵守,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的处理。
我愿意服从执考人员管理,配合执考人员做好考试实施工作。
我提供的报名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问题,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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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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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答题卡填写要求
在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化考试中,答题卡使用不规范或填涂错误会直接影响阅卷的顺利进行和考生的成绩,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本要求认真、准确地填涂。
一、填涂工具
黑(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二、填涂方法
(一)考生拿到答题卡后,应在明确答题卡卡面内容后填涂。
(二)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地区(市)、鉴定地点、报考职业、报考等级、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等信息,并按要求用2B铅笔将相应的数字(字母)涂黑,黑度以把数字(字母)盖住为准。
(三)答题时,将答题卡中相应题号下的考生选中的字母涂黑,黑度以把字母盖住为准。
三、填涂注意事项
(一)考生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提出更换。
(二)所填内容不能超出该填写项下划线,否则阅卡机无法识别;报考职业的填写可使用简称。
(三)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的准考证号应与本人准考证上的号码一致,需准确无误。科目代码在试卷封页查找,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
(四)填涂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皱答题卡,保持答题卡干净、平整。对于涂错的内容,必须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五)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无效。请保持试卷卷面整洁。
附件3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生查分申请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准考证号 | ||||
报考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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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等级 | 考试地点 | ||||
考 场 号 |
| 复查科目 | 原分数 | ||
复查理由 | |||||
复核结果 | 经办人: 单位签章 经办日期: |
注:
1.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交省中心有效。
2.考生提供: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上文字等信息必须清晰可辨)。
3.核分内容及原则:
(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
(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读卡阅卷)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查分: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
(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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