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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考点整理
1、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2、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3、客户融券卖出的,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资金。
4、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年
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6、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8、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10、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1、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①基本信息长期有效;②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人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12、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规定。 1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 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14、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5、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16、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17、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1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0、客户融资买人、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21、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22、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23、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大会决议;
④招股说明书;
⑤财务会计报告;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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