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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实施新《民法总则》对建筑类考试影响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二,法人分类的变化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代理制度的变化
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诉讼代理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物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注意: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变化
1,普通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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