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 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哪些责任?
答:(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单独出资设立:(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案例分析题
1、A、B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1)A出资2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0万元,商标权作价10万元;B出资25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5万元;(2)基于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由2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3)公司成立1年后,任何一方股东均可视需要追加或者撤回不超过30%的出资额;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至少指出5点,并说明理由)
答:(1)货币出资比例不合法。(2)以劳务作价的出资方式不合法。(3)不设股东会不合法。(4)董事会组成不合法。(5)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1年后撤回出资不合法。
2、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其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且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该案欠缺这些法定程序。(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注会会计考试 | 注会审计考试 | 注会税法考试 | 财务成本管理考试 | 战略与风险管理 | 综合阶段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