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2.计算抵扣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
注意:该处指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2)对烟叶税纳税人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抵扣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3)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 (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
运输发票开给哪一方,哪一方可以进行抵扣。
以下几项不可以抵扣运费:购买固定资产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但不包括免税农产品、免税废旧物资)。
在用“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回的增值税的时候,在境内运输销售境外的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由于“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而可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注意:发票的要求,还不包括定额运输货票,单据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从2003年11月1日起上述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和监督。2003年10月31日前取得和发票必须自开票日90天内抵扣,2004年1月31日抵完。11月1日后抵扣的发票必须国税报送抵扣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12月1日国税要对发票进行比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4)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发票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
(5)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不可抵,下期可继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购置设备的费用,准予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3.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进项税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意: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等,不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指自产的农业产品,避孕、古旧图书、用地科研的进口仪器、外国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投资总额以内的进口设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销售自己用过物品、边销茶等)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购买的货物用于福利,要付进项增值税)
注意: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可以抵进项税金。属于修理固定资产的零部件,存货类、是流动资产可以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如果常损失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进项转出=原材料成本÷(1-13%)×13%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再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货物的进项转出,是产品所用的材料费的进项税
进项转出的方法:如知道原进项,直接转出。如不知道,要计算,注意运费(以下算法认为运费发票所列金额全部是运费+建设基金,估计考试时也不会在这里再设卡了)
①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成本-包含的运费)×17%
②运费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
(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
八、应纳税额计算的几个规定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自2003后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原来“工业验收入库、商业全额付款”的抵扣时间规定,而应按新政策执行。
①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
②海关完税凭证:自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废旧物资发票: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
④购进应税劳务,付款就能抵扣,而不用区分工、商业企业。
2.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其进项税应从本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的,按实际成本和当期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别忘了运费!!)。
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费用)
4.销货退回或折让:无论何时发生,购销双方均在当期处理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
7.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不需要再补税,即教材所讲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需要将其转入存货成本。
九、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
1.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 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自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6.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②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③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④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⑤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⑥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特定货物销售: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注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以上无论销售者是谁,一律按征收率为4%,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1+4%)×4%
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售按6%征收率征税、购进自来水按6%征收率进行抵扣。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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