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混合销售行为
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2.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标准。(同一销售过程针对同一购买主体的,即为混合销售;不具备这两个“同一”的即为兼营销售。)(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1)两项行为密不可分,有从属关系,判定为混合销售,依主营业务交一种税。或者理解为:在同一销售过程中,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混合销售。
(2)两项行为可以分,为兼营。或者理解为:不必在同一销售过程中,也不必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兼营销售。
①分别核算的,分别交税;
②未分别核算的,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从高原则)
3.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以货物为主(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视为销货,交增值税;以劳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十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主营和兼营分别核算分别交税,不分别核算交增值税 (从高交税)。
十三、进口货物征税
1.征税范围:有报关进口手续
2.减免税: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②是否减免税,仅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3.适用税率:不论进口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适用17%或者13%的税率,不存在4%、6%的征收率情况。
4.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5.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
十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1.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怍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
2.又免又退的货物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建、教育附加就不退了);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③特定出口货物:参见教材53页所列内容,作一个了解即可。
3.只免不退的企业: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但对占出口比重较大的12种货物(如抽纱、工艺品等)特准退税。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4.只免不退的货物:免货物不含税,就谈不上退税了
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
5.不免不退的货物(经批准属:国家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的货物,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6.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产品的四大类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同时符合条件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条件之一: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条件: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十五、六档出口退税率:17%、13%、11%、8%、6%、5%。
十六、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适用: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继续以下的计算: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额,这个概念只表示一个差额,用于会计核算时,作为平衡会计恒等式之用,没有其他实际意义。
2.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办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埋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注意,原材料的退税率与加工费的退税率可能不一致。
十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纺”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还应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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