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相关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证监会20日内批准是否豁免,豁免不豁免3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60万元的罚款。
合格投资者相关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等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合格投资者应通过托管人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如2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明细情况。
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持股比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②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年检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①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②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③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⑤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强制离岗休假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规定,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基金相关
《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的业绩;②基金合同生效1-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③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④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证券从业题库 | 证券考试备考辅导 | 证券考试每日一练 | 证券考试真题 | 证券考试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