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业务相关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②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④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①提前购回;②延期购回;③终止购回;④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 。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①投资差额损失;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主板:主板市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是以传统产业为主的股票交易市场;股票代码,深圳主板000开头的,上海主板600开头的。
中小板: 中小板就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的。
创业板: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的股票代码头位数是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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