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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为查明欠薪数额,小股东能否帮员工查账?
近日,顾某等16名员工反映:由于他们所在的公司对市场供求估计不足,造成大量产品滞销,效益连续下降,并拖欠他们三个月工资,合计12万余元。
顾某等人多次讨要欠薪,一开始公司尚能请求他们给予谅解,提出暂缓发放。后来,公司就对他们不理不睬了。最近,公司负责人干脆以欠薪时间、欠薪数额出入比较大为由,表示要慢慢核实,被欠薪的员工要耐心等待。
“等一段时间也可以,可是,公司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这让我们心里很不踏实!”顾慧珍说,出于对他们的同情,公司股东孙某书面向公司提出查账要求,并给员工一个说法。
可是,公司借口孙某只是小股东,无权查账,并说孙某的行为是吃里扒外,故坚决予以拒绝。
顾某说,他们想知道公司拒绝孙某的做法对不对?孙某有没有查账权?
说法
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均是错误的,被公司称为“吃里扒外”的孙某有权查阅公司账簿,还员工一个明确的答复。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查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情权,该权力的行使不以股权份额的多少来决定。本法虽规定股东查阅账簿必须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要件,但它同时也表明这种利益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如果公司不允许查账是为了保护企业非法利益,那该公司就不能以此条法规拒绝股东查账。
本案中,孙某作为股东,出于对员工的同情和给员工一个明确的说法要求公司查阅账簿,以尽快明确欠薪的具体数额和给付时间,其目的在于阻止公司故意寻找借口拖延不办。由于孙某的查账目的是合法的、正当的,所以,公司必须提供便利,而不能设置人为障碍,更不得诬蔑其行为是“吃里扒外”。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样表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即使公司拒绝股东孙某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顾慧珍等16名员工照样可以据实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裁判,强制该公司履行支付薪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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