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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资料:动产
动产
(一)变动公示规则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对抗规则
1.普通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
2.大型动产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一物多卖
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提示】
物权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提示】
受领交付在先>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提示
受领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四)交付的种类
方式 | 核心识别标志 | 交付时点 | |
现实交付 | 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 受让人依法占有该动产时 | |
交付替代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 转让动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 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 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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