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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
(一)单项选择题
1.裁定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就 问题作出的决定。( )
A.实体
B.程序
C.实体和程序
D.实体或程序
2.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判决种类的有 。( )
A.确认判决
B.撤销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3.对于 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裁决
D.行政强制执行
4.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能否被提起上诉?( )
A.可以
B.不可以
C.应根据再审的程序决定
D.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行政诉讼第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条件是 。( )
A.适用法律错误
B.适用法规错误
C.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
D.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没有次要证据佐证的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不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可以分为 ( )。
A.第一审判决
B.第二审判决
C.再审判决
D.缺席判决
2.按照《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的判决形式有 ( )。
A.履行判决
B.确认判决
C.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D.变更判决
3.按照行政诉讼法规,作出维持判决的条件有 。( )
A.证据确凿
B.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C.符合法定程序
D.当事人没有异议
4.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有 。( )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5.对于被告的下列情况可以作出履行判决 。( )
A.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B. 错误履行法定职责的
C.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D. 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的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C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ABC 4.ABCD 5.AC
(三)简答题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2.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1. 简述变更判决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两种判决形式,一种是确认判决,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判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2)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这种改正判决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改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只是在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或审理程序有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变更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些条件是:(1)人民法 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只能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即只有对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损害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行政机关乱处罚的现象是十分必要的。(2)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并非对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行使变更权。如果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而不能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只能是显失公正得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掌握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公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形式上合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第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论述题
论述撤销判决。
【参考答案】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几种情况。该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根据该款的规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证据不是,这里的证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认真调查事实,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能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确凿充分的证据作出是其发生法律效力前提。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是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援引法律、法规。它包括援引错误的法律、法规,援引法律、法规中的错误条款,援引无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等。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援引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一个要件。因此,行政机关援引法律、法规错误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一种情形。
(3)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上的要求。现代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应符合程序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程序。尽管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但是在许多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违反这些程序规定时,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权力的范围和幅度,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职权的权限。超越职权即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行政权限。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超出权限为无效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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