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去日本留学的同学有很多,而日本留学入境知识是很多同学都需要了解的,那么下面就和留学群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18年日本留学入境以及滞留期间的手续。
1. “在留资格”及“在留期间”
作为前提,首先向大家介绍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在规定外国人入境及在留的相关手续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中,对外国人在日本从事的活动及其地位进行了分类,制定了30种“在留资格”,并针对每种在留资格规定了“在留期间”(可滞留期限)
2. 在日本学习的外国学生的在留资格
在日本的大学或日语教育机构等学习的外国学生具有什么样的在留资格呢?在下述任一种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学生可取得“留学”类在留资格。(上夜校或者通过函授接受教育的情形除外。)
(1) 大学、大学院(研究生院)、短期大学、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预备教育机构、高等专门学校
(2) 高等学校(高中)、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或一般课程、这些学校、在设备及编制上与各类学校相当的教育机构。
3. 取得进入日本的“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手续
要想在日本的大学等机构学习,必须取得签证。取得签证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 希望前往日本的外国人本人到当地的日本公馆(日本大使馆或总事馆)直接申请签证。
(2) 预备入学的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向所在地辖区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由预备入境的该外国人本人持该证明书到日本公馆(日本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签证。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证明符合入管法第7条第1项第2号所规定的入境所需的条件;有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即可顺利地在日本公馆(日本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签证发行手续以及通过机场的入境审查。有关“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在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有说明,但不同的教育机构需要的资料不同,请向预备入学的教育机构咨询。
4. 入境日本时所需的手续—机场或港口的入境审查
到达日本机场或港口后,必须接受入境审查。接受入境审查时,应出示贴有签证的护照、“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已取得时)、ED卡(出入境登记卡:通常在飞机上发放。到达的机场或港口也备有),并提供个人识别信息(指纹或标准照)。入境审查对以下事宜进行审查:
(1) 护照和签证是否有效。
(2) 在日本将要从事的活动并非虚构,符合『1.「在留资格及在留期间」』中规定的任意一项“在留资格”,并符合日本省令规定的标准。
(3) 在留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4) 不符合入管法规定的拒绝入境条
关于上述第(2)条,如果已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便可简单、迅速地办理入境审查。经审查若符合上述(1)~(4)的条件,则获准入境的,会在护照上贴上标签或盖上印章,标明“入境许可”。入境许可证印上记载有“在留资格”、“在留期间”以及“在留期限”等。获得入境许可持在留资格在日本长期滞留的外国人(以下称“中长期在留者”)会领到在留卡,但在不能发放在留卡的机场或港口,则会在护照上盖“在留卡日后发放”的印章,在市区町村的窗口提交迁入申报(居住地申报)后,以邮寄方式发放在留卡。 以中长期在留者资格获得入境许可的人须在确定居住地之日起的14日内,到市区町村的窗口提交迁入申报(居住地申报)。
5. 入境后,确定住所时—与住民票有关的手续
以中长期在留者资格获得入境许可的人须在市区町村新确定居住地之日起的14日内,带上在留卡(未在入境机场或港口领到在留卡的人带上护照),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提交迁入申报(提交在留卡等,办理居民基本台账制度的迁入申报时,迁入申报被视为入管法规定的居住地申报)。
6. 需要打工时—“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手续
以“留学”资格滞留的外国学生若需要打工,必须提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事先取得许可。在入境的机场或港口取得“留学”的在留资格和“6个月”以上的在留期间,获得入境许可首次入境的人,可在入境许可之外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首次入境时未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或者想延长资格外活动许可期限的,到居住地辖区内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分局及派出所(以下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护照及在留卡(已领取的)
即使取得了“资格外活动许可”,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打工,不能从事与色情业等有关的工作(如弹子机店的店员,酒吧及酒馆的男、女招待等)。对于打工的时间也有如下限制:
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28小时(暑假等学校长假期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无需手续费。
在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仅限4、5年级,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根据与在籍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签订的协议,做教学助理或研究助理的情况,无需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7. 搬家时—与住民票有关的申报手续
中长期在留者搬家等时,需要到市区町村提交与住所有关的申报。
(1) 因在留资格变更等提交迁入申报(居住地申报)的手续以前不是中长期在留者的人获得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取得等与在留资格有关的许可,新成为中长期在留者时,须在确定住所之日(已确定住所的人从许可当日)起的14日内,带上在留卡,到住所所在地的市区町村的窗口,提交居民基本台账制度的迁入申报(提交在留卡,办理居民基本台账制度的迁入申报时,迁入申报被视为入管法规定的居住地申报。)。
(2) 变更住所时的迁居申报和迁出申报(居住地变更申报)手续
ア 在同一市区町村内变更住所的中长期在留者,须在搬到变更后的住所之日起的14日内,带上在留卡等,到市区町村的窗口提交迁居申报(提交在留卡等,办理居民基本台账制度的迁居申报时,迁居申报被视为入管法规定的居住地申报。)
イ 将住所变更到其他市区町村的中长期在留者,须于搬家前到变更前所在的市区町村的窗口提交迁出申报,于搬到变更后的住所之日起的14日内,带上迁出证明书及在留卡等,到市区町村的窗口提交迁入申报。提交在留卡等,办理居民基本台账制度的迁入申报时,迁入申报被视为入管法规定的居住地申报。
ウ 学校毕业后,离开日本到国外生活时,原则上离境前须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提交迁出申报。
8. 临时回国、去日本以外的国家旅行时—关于“视同再入境许可”
在暑假、寒假期间回国或去日本以外的国家旅行时,如果利用“视同再入境许可”的制度,则可以不必重新申请签证就可以重返日本继续学习。“视同再入境许可”是指持有有效护照和在留卡的外国人离境后,于离境后一年内(滞留期间于离境后一年内到期的,以在留期间到期日为准)为继续在日本的活动而再次入境时,不必事前获得再入境许可。在离境港利用“视同再入境许可”离境时,须在出国审查场地向入国审查官提交有效护照和在留卡,在再入境用ED卡(再入境出入境记录卡)中记有“希望以视同再入境许可的方式离境”栏打钩,然后提交。
9. 当初的在留期间到期后想在日本继续学习时—“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手续
超过入境时取得的在留期间(标注在入境许可证印章上)后,仍想在日本继续学习时,必须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大约从在留期间到期前3个月开始受理申请,必须在在留期间到期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申请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只管辖机场和港口的分局、派出所除外,以下同义。)办理。申请所需资料如下:此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手续费为4,000日元(办理许可时需交纳与手续费相当的印花税票)。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照片(申请前3个月内拍摄的无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长4cm×宽3cm)1张
(3) 护照及在留卡
(4) 在学证明书、成绩证明书(因在籍形式等而不同)
(i) 大学的学部生(本科生)、大学院生(研究生)、短期大学学生、预备教育机构学生、高等专门学校学生等 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
(ii) 大学别科生(预科生)、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学生考勤及成绩证明书
(iii) 研究生(研修生)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
有关研究内容的证明书(由大学学部等机构出具)
(iv) 听讲生(旁听生)
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
记载有听讲科目及时间的选修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明(由大学学部等机构出具)
(v) 在高等学校(高中)、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或一般课程、各类学校、在设备及编制上与这些学校相当的教育机构学习的留学生
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考勤证明书、成绩证明书(均由在籍学校出具)
(5) 日本滞留期间的经费支付能力证明文件
10. 将在本国的家属办到日本—“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手续
以“留学”资格在日本学习的学生想要将在本国的家属办到日本一同生活,必须取得以同居为目的“签证”。可办理到日本的“家属”仅限配偶和子女。另外,可将家属办到日本的留学生仅限于在符合“2.在日本学习的外国学生的在留资格”中第(1)项规定的教育机构学习的留学生。
取得签证的手续在第3条中已做说明,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到当地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申请,另一种是由学生本人为家属向日本入国管理官署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将该证明书寄回本国,由在本国的家属持该证明书到日本大使馆办理签证。
办理家属“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学生本人的护照和在留卡及其复印件
(3) 可证明学生本人与办理家属身份关系的以下任意一种文件
(i) (配偶时)结婚证书(复印件)
(ii) (子女时)出生证明(复印件)
(iii) 相当于上述资料的同等文件
(4)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i) 学生本人名义下的存款余额证明书或领取奖学金证明的文件(注明支付金额及支付期限)
(ii) 与上述同等的、可证明该学生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5) 办理家属的照片1张(来日者的照片。于申请前3个月以内拍摄的无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照片尺寸为长4cm×宽3cm)
(6) 回信用信封1个[在定形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并贴上380日元的邮票(挂号信)]
家属的在留资格为“家族滞在”。家属在当初的在留期间到期后希望继续留在日本时,必须与学生本人同样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请予以注意。家属于离境后一年内(在留期间于离境后一年内到期的,以在留期间到期日为准)为与留学生同住而再次入境时,也可利用“视同再入境许可”的制度。
11. 因转校或毕业等日本的所在地发生变更时—“与所属机构有关的申报”的手续
领取在留卡以“留学”资格滞留日本的外国留学生从在册的学校转学和转校到别的学校等时,必须在转学或转校之日起的14日内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交与所属机构有关的申报。此外,从在册的学校毕业或退学等时,也需要提交与所属机构有关的申报。申报事项、申报参考表格因申报的内容而异,请在入国管理局的网站确认。
12. 大学等毕业后确定在日本就职时—“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手续
取得大学或专门士(技师)称号从专门学校等毕业的人,已确定在日本就业时,必须将在留资格由“留学”变更为工作在留资格。工作在留资格包括:工程师等在理工科领域工作的“技术”资格、从事笔译、口译、贸易等文科领域工作的“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作为研究人员工作的“研究”资格、自己经营公司的“投资、经营”资格、在日本中小学任教的“教育”资格等。根据入国管理局的统计数据,2011年在日本就业的8,586名外国留学生中,约有70.0%的人许可变更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约有19.5%的人变更为“技术”。下面说明与“技术”或者“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有关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申请。获准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技术”或者“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时,必须首先“与日本当地的企业等签订合同(不可从事自由职业)”,并符合“工作内容能充分运用在大学等学到的专业知识”、“拥有大学以上学历或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工资待遇等同或超过日本人”等标准(另外,对于留学生在大学所学专业与在企业参加活动内容的关联性问题,在灵活判断后决定是否认定其在留资格。)。“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手续费为4,000日元(办理许可时需交纳与手续费相当的印花税票)。申请由“留学”变更为“技术”或“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类在留资格所需的资料会根据公司规模等有所不同,请到入国管理局的网站确认。
13. 毕业后欲继续进行就职活动时—从“留学”转变为“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手续
毕业时尚未找到职业的大学、研究生院的留学生或专门学校毕业并取得“专门士(技师)”称号的留学生希望毕业后继续在日本寻找职业时,最长可取得1年的滞留时间。此时,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滞留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但可申请延长一次。“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手续费为4,000日元(办理许可时需交纳与手续费相当的印花税票)。 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 大学、研究生院毕业时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照片(申请前3个月内拍摄的无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长4cm×宽3cm)1张
(3) 滞留期间的经费支付能力证明文件
(4) 大学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
(5) 由毕业学校出具的继续就职活动推荐书
(6) 可证明本人正在进行就职活动的证明文件
2. 专门学校毕业并取得“专门士”称号时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照片(申请前3个月内拍摄的无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长4cm×宽3cm)1张
(3) 滞留期间的经费支付能力证明文件
(4) 取得“专门士”称号的证明书
(5) 专门学校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成绩证明书
(6) 由毕业的专门学校出具的继续就职活动推荐书
(7) 可证明本人正在进行就职活动的证明文件
(8) 说明在专门学校学习的详细内容的文件
如上所述,毕业后想要继续进行就职活动,必须取得毕业大学或专门学校的推荐,有此需要的留学生请向大学等问询。此外,如果在就职活动期间已经被企业内定(内部录用),但入社时间尚未到时(如9月份录用,第二年4月才正式入社时),在正式就职前(只限内定后1年以内、毕业后不超过1年6个月)可继续滞留在日本。此时的“特定活动”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滞留期间的经费支付能力证明文件、根据内定企业录用后所从事的活动变更与就业相关的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内定通知书、内定企业的誓约书(内容包括:被内定的留学生必须与该企业保持固定间隔的联络;该企业取消该留学生的内定资格时,必须立即向入国管理局报告等)。
14.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出以上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交的文件中的在日本开具的证明,必须是自开具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2) 使用外语制作的资料必须附日文译文。
(3)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不予返还,若希望返还某些资料的原件等时,请在申请时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的窗口提出申请。
(4) 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的审查过程中有时可能会要求提交除以上列举的申请所需文件以外的文件。
(5) 上述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等均为2012年7月9日的信息。
最新信息请通过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了解。也可向下面第16条中记载的“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咨询中心”咨询。
15. 与入境、在留手续相关的咨询窗口“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咨询中心”等
回答有关入境、在留手续的咨询问题。受理面谈、电话、邮件咨询(邮件只限于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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