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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航招飞体检规范出炉 视力等多项标准放宽
高中生报考飞行员有哪些条件:
1、学历要求:
目前军队和民航飞行员主要招收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近来军队也有从地方本科毕业生中招收飞行员,而民航也有从退役军队飞行员中录用的,总之飞行员的学历要求起码是高中,注意是应届。
2、身体要求:
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体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身高:女性:160cm-174cm,男性:170cm-185cm。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x10%。视力:双眼矫正视力(E形表)上不低于4.8; 色觉嗅觉正常;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慢性疾病史、无明显内、外八字。
3、关于激光矫正:
激光矫正相当于在眼部作了个手术,会有创口,而且眼压也会发生变化,高空大过载会有危险,所以并不适合做飞行员。
4、心理素质基本条件:
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强;具备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有敢为精神。
飞行员是飞机或其他航空器的驾驶员。多座飞机的飞行员通常只负责驾驶,单座飞机的飞行员除了负责驾驶之外,还要担负领航、通信、射击等任务。由于飞行工作的特殊需要,飞行人员除享受现役军官的待遇外,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飞行人员特有的待遇。
新版民航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以下简称《规范》)日前正式实施。其中涉及的多项变化将极大提高符合要求的学生比例,有利于航空公司选拔更优秀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
新规出台背景
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为民航各企事业单位选拔大量符合条件的飞行学员提供了依据,有力保障了民航的安全运行和飞行人才储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临床医学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对航空医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旧规中的一些要求已不适应当前民航发展实际需要和国民身体素质实际情况。为使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工作更加科学,选拔出更加全面优秀的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民航局着手梳理原有招飞标准的内容,开展对《规范》的修订工作。
裸眼远视力放宽至0.1
解读:
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球超14亿人罹患近视。其中,中国近视人群比例达47%,与美国(42%)、日本(46%)、新加坡(59%)以及我国港台地区(56%)同属全球近视患病率最高区域。新版《规范》将裸眼远视力由不得低于C字表0.3放宽至0.1,但矫正视力仍不低于C字表1.0。对矫正视力的要求,保证了飞行员视效率与之前水平相当,并不会因视力标准的调整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同时扩展了符合招收飞行学生要求的生源数量,有利于选拔出更优秀的飞行学生,为民航业输送更多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俱佳的航空人才。
贴士
矫正视力标准未变:仍不低于C字表1.0,眼镜不好用了赶紧换!
有条件接受角膜屈光术术后人员
解读:
角膜屈光手术安全性和有效性在经过20余年的临床长期观察中得到证实,进行过角膜屈光术的飞行员在操纵飞机时角膜屈光手术对其的影响处于可控制、可接受、可预测水平。因此,新版《规范》将角膜屈光手术由过去的不允许修改为在满足特定要求下地有条件放开,比如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并满足相关其他条件可合格。该标准的修订在满足航空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了飞行学生的来源,同时有利于推动临床诊疗新技术在招飞体检鉴定中的应用。
贴士
除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
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
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 μm;
双眼视功能正常;
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且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取消身高、腿长数值要求
解读:
考虑到现代飞机座舱设计已结合人体工效学特点,因此《规范》取消了身高和腿长的数值要求等,仅规定考生身高、腿长、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贴士
新《规范》没有像以往一样以具体数值标注身高、腿长等标准,但并不等于取消了身高、腿长等要求,只是对于身高、腿长的要求或将更加灵活。实际招生过程中,民航各招飞单位会自行把握身高等标准,而且不同单位标准也可能不同,考生还应以民航招飞单位的招生规定为准。
此次修订还以大数据为基础,开展大量修订可行性研究,并将近几年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的要求。比如,在修订中进一步规范并完善了血压测量方法;在隐斜和色觉检查中纳入多种技术方法综合判断程序;进一步规范听力检查方法,细化高频听力损失要求,重点关注言语频率的听力损失以及与之相关的高频听力损失;细化部分功能性检查结果的鉴定标准。此外,修订后的《规范》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增加对部分辅助检查结果进行临床意义判断,进一步规范医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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