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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定金的认定及定金罚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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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是比不可少的,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定金的认定及定金罚则的应用,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定金的认定及定金罚则的应用

  在事业单位的法律备考中,定金是一个很容易考的高频考点,一般考试方式也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因此,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有关定金的法律考点。

  案例:2019年1月1日,郑群有意将天香心苑某房产卖掉搞投资,遂把房产交给蓝天房产中介出售,某天张小强来看房很是中意该房,且有意买房,为保障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因此蓝天房产中介与郑群、张小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买房给付卖方定金两万元。合同内容中有一条如此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正式签约,如果卖方违约,定金三倍返还,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买方卖方对此条都无异议且签了字。2019年1月15日,卖方郑群突然改变主意,不愿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张小强要求卖方郑群支付6万元。郑群提出定金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条款,不愿意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问题:定金罚则数额到底能不能自行约定呢?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解析:第一,可以约定定金。依照《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又称为定金罚则。

  第二,定金罚则数额不得任意约定提高或降低。定金合同对方都有强制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属于强制性规定,只要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约定为定金,当事人都要受定金罚则的约束。2.强制性还表现在不允许当事人通过降低或提高定金处罚的标准,使定金罚则丧失担保功能或有失公平,如果降低数额可能达不到担保功能,如果太高又会造成交易公平失衡。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卖方郑群违约时应当返还三倍定金给张小强,对于郑群来说有失公平。

  第三,条款部分无效,不是全部无效。《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依法应当认定超过此最高限额的定金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非定金合同全部条款无效”。以此类推,当事人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三倍返还定金的,依法应当认定超过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非定金合同全部无效。

  总结:事业单位考试中定金是高频考点,着重掌握以下几点: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依法应当认定超过此最高限额的定金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非定金合同全部条款无效”2.定金罚则是强制性规定,不得任意约定提高或降低。3.定金是实践合同,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种类的高频考点

  刑罚的种类作为刑法部分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考生在复习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必须掌握的。随着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趋向于灵活性,这就要求大家在备考此部分内容时除了基本知识点的记忆,也要更侧重于理解,特别是前后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在将理论掌握之后最主要的还是通过题目的练习来检测成效。接下来我们通过总结高频考点和实战演练的形式带领大家学习此部分知识。

  一、考点总结

  《刑法》第三章规定我国刑罚的两大种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死刑包括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一)考情点拨

  关于刑罚的种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记忆性考察,比如常考的有主刑的刑期、刑罚和行政处罚种类的区分甚至是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分都有涉及、不适用死刑的三种情况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怎么处理的四种不同情况等等;另一类是理解性的考察:比如会涉及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和数罪并罚之间的结合等。而考察内容则在死刑的相关规定上涉及较多。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的考点注意四个方面:

  (1)管制不实行关押,实行社区矫正;(2)管制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并非绝对不限制自由(因为被判处管制的人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3)管制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4)刑期折抵:被判处管制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

  2.拘役

  拘役的考点注意三个方面:

  (1)拘役实行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注意拘役是由法院判决的,注意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传和拘留相区分——拘传的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拘留的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执行机关:公安);(2)拘役的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3)刑期折抵:被判处拘役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考点注意四个方面:

  (1)由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这里的其他场所主要指未成年人管教所);(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3)刑期折抵:被判处拘役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4)有劳动能力的强制接受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考点注意三个方面

  (1)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一种刑罚;(2)监狱执行;(3)有劳动能力的强制接受劳动改造。

  5.死刑

  死刑的考点相对较多,需要考生从三个方面重点掌握:

  (1)关于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

  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三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关于死刑的核准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院依法判决的除外)

  死刑缓期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

  (3)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可以总结为四种情况:一是两年期间无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通俗理解就是遵守监规,认真接受劳动改造),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二是无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四是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三)、附加刑

  1.罚金

  注意和罚款相区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2.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三个常考内容:(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三是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领导职务。(2)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句话经常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结合考察(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年满十八,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大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则大明实际被剥夺了十五年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针对外国人适用。

  二、实战演练

  1.【单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刑罚()

  A.逮捕 B.拘役

  C.记大过 D.罚款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A选项的逮捕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五种种类之一: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C选项属于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D选项属于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故本题答案为B。

  2.【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3年

  B.小明今年15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飞飞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因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拘役10个月

  D.强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间强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答案】C。解析:A选项,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三种情况: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三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中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四种情况:一是两年期间无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通俗理解就是遵守监规,认真接受劳动改造),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二是无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四是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故D选项错误。

  因此,对于刑罚这部分内容首先就要求考生做到准确记忆,在基础上加强理解,最重要的是要学会相似知识点之间的区分,以及前后知识点之间的融汇贯通,这样在遇到问题之后才能有效应答,拿到分数。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练习题及答案:商法与经济法

  如果要问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哪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商法与经济法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商法与经济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为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商法与经济法,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商法与经济法的几道练习题目以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1.下列属于法定免征车船税范围的是:

  A.某市辖区所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

  B.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三轮汽车

  C.某市医院为救助伤换使用的救护车

  D.某沿海地区渔民自家使用的捕捞、养殖渔船

  1.【答案】D。解析:根据《车船税法》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故D正确。

  2.老王是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税务机关发现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收入迹象,从而逃避缴纳税务的义务的行为,遂决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一下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税收的保全对象只可以是老王,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某国有企业

  B.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

  C.税务机关可以针对老王价值30万元的卡地亚手表、路虎发现4名车、价值4999元的海尔冰箱采取保全措施

  D.采取保全措施后,老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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