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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八】
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重要】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
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注:教材错误)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协议不成,可以不经诉讼,只需法院裁定(注:特别程序)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注:教材错误)
3.抵押清偿的顺位【重要】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必会】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2.留置合同的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物的保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四、定金【必会】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注:超过部分无效)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重要】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1.全部损失,全部索赔;部分损失,部分索赔
2.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按约定比例索赔
【例题1·单选】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B.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C.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D.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可以为受益人
【答案】C
【解析】
A错误,《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而非保险事故发生时。
B错误,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C正确,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D错误,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例题2·单选】关于保险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时仅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B.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但其损害程度已无法修理,只能按照部分损坏进行索赔
C.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D.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人承保则应当平均分配赔偿金额
【答案】C
【解析】
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B错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C正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D错误,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重要】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承保范围: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所导致的损失
(三)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镑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 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 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重要】
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区别: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重要】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中国境内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率
(1)25%:一般企业
(2)20%: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设立了但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减免税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组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体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纳税扣缴和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6)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销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税率
(1)17%: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2)11%: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0%: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例题1·多选】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B.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C.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D.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无需交纳增值税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2·单选】关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低适用税率
B.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C.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D.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移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事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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