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立后,清明节的节俗出现了较大变化,尽管许多活动逐渐衰微,但清明作为一个节日,仍然会充满活力地继续存在下去。促使它继续存在的力量不仅来自于习俗的惯性,更来自于清明节的独特内涵,来自于它联系着中国人的情感世界。
当然,这种力量也部分来自于从国家到社会、从官员到民众越来越清晰和迫切的文化自觉意识。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518项,“清明节”和包括清明的“农历二十四节气”赫然在列,而在其他项目、扩展项目和此后的第二、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黄帝祭典”“炎帝祭典”和“大槐树祭祖习俗”“溱潼会船”等也都与清明节有关。到2007年12月,第51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根据该法令,清明节又成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此,人们将在法定的假日时间里继续将清明节过成一个伤情与快乐共存的节日,继续在节日的场合体验人生的意义与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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