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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一)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2.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依法转让、继承。
(二)投资人的责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除斥期间)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可自主选择管理形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聘任管理。
2.委托或者聘任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和被聘用管理人的义务
1.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利用事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⑵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⑶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⑸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⑹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业竞争);
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⑻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借给他人使用;
⑼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总结】“非法+擅自”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任意原因:投资人决定。
2.一般原因: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注意】投资人死亡,个人独资企业并不一定必然解散。
3.强制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
⑴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骗取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
⑵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
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
4.其他解散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基本概念
1.概念:其是指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
2.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
(二)清算人的产生
1.清算人: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三)通知与公告程序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四)财产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注销登记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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