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4050人,其中本科3520人,高职(专科)530人,含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200人。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级差最大为4分。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音乐学不同专业方向或兼报音乐学与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专业分数级差为1分。报考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规则为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综合分数级差均为2分。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专业(含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两个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学前教育和其他音乐、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文化分数级差为5分。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从高到低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做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九章 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和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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