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招生考试网 2012年4月1日 起,《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教育部令第 33 号)正式颁行修正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近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新令做出解读时表示,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加大了对利用高科技设备团伙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有利于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
此次修改涉及原《办法》的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首先是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新《办法》称“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认为,新《办法》在原先的基础上扩大了相关条例和规定的适用范围,将艺术类、体育类、各种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等均纳入了这一范围。这项修改是适应当下我国教育改革和招生考试模式改革需要的一次积极调整。
新《办法》还根据新型作弊形式,适当调整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如调整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认定、增加了将“非法获得加分资格”推定为考生实施作弊行为的认定、调整了雷同试卷的认定范围等,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提高了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新增了一项规定,对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材料替考等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同时予以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时,将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完善了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认定、首次明确了视频监控录像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行为的证据、确定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增加了考试工作人员的组织责任等;增加了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在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以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和要求,明确招生学校或单位可将诚信档案作为招生或招聘的参考条件。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出:总的来说,新《办法》具有文字表述更规范、责任归属更明确、适用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日益临近的 2012 年普通高考,特别提醒考生,我区一直以来都认真开展安全防范及清除泄密污染的工作,不断完善高考信息监控机制,采取多种手段严厉防范打击作弊行为,近几年来广西均未发生群体舞弊事件,作弊率也维持在较低水平,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效。此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修订,凸显了国家防范打击考试违规行为的决心,也意味着我区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开展相关工作的力度 。考 生不 能存有侥幸心理,切莫受不法分子蛊惑, 必须充分学习了解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正确对待考试,诚实应考,以免因一时失足而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