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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报告(经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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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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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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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反复思考留学群的编辑精心挑选了题目为“清理报告”的文章,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到报告,撰写报告可以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清理报告 篇1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银行业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明显减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内部管理及员工素质仍较低,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类案件和风险隐患仍时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信社的社会形象。今年初,在内蒙古、河南、广东和上海连续发生了几起大案要案,影响特别重大,突显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严峻性。本文就当前农信社案件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探讨。

  从近年来全面开展的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㈠案件风险面广。从历年来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暴露的违规操作看,案件风险涉及到存款、信贷、结算、财务管理、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存在风险隐患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此外,信贷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操作风险易发、多发领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㈡危害性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贷资金沉淀。工作中存在的贷款违规操作是直接原因;

  二是直接资金损失。各类违规行为如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等均带来直接资金损失;

  三是风险隐患较大。如“印、押、证”管理不规范,均为不法分子侵占信用社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是掩盖经营真相。贷款形态反映不够真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现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虚增利润、给管理者提供错误决策信息,掩盖了真实经营状况,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㈢基层涉案较普遍。从案件发生的层级看,县联社和基层机构发生案件风险较多,部份县联社及基层社负责人权利很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会计、信贷员和记账员对主任的指令有令即从,“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较普遍。从涉案人员年龄看,35岁以下年青人作案较多,这主要是一些年轻员工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社事业缺乏忠诚度和敬业精神。

  ㈣作案手法较低劣。从各类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来看,其涉案人员作案手法多较低劣。如个别人侵占资金如同“明拿明抢”,而有关工作人员不顾制度规定,明知不对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最后酿成大错。从内蒙古案件的情况看,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作案手法简单且低劣,这也足以说明稽核检查工作不到位。

  ㈤违规代价低。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有些人为此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存在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层,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的情况;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也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就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纵容了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㈠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仍不到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职能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及“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统一法人社后,各联社虽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组织构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规范和健全。同时,农村信用社至成立以来,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化,历经农行、人行、银监局多层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导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经营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联社成立后,虽在加强经营管理和防范内控风险上不断加大力度,各联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联社在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够科学,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仍须进一步加强。

  ㈡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业务领域仍存在制度盲区,导致各类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这些年,在省联社的直接领导下,各联社结合央行票据兑付的契机,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许多内控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类规章制度较多,且执行上较繁杂,可操作性不强,各类规章制度基层员工存在学习不够深入,执行制度和规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风险隐患。

  ㈢员工素质较低,教育管理仍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现有员工与各大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学历较低、综合素质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现状。虽然省联社在员工培训上不断加大力度,对各联社业务骨干经常性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数员工培训和再深造的机会仍较少,只是依托平常的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造成个别员工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此外,在员工教育管理、重要岗位任用、年度考核机制、不良行为排查,日常考核和监督,岗位交流、轮岗、强制休假制度等方面执行不够到位,也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了机会。

  ㈣检查监督不够到位,稽核工作仍须加强。农村信用社许多内部案件在实施时,往往在一连串的几个环节和不同岗位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环节的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检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导致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发生。有些基层网点是实行双人临柜、相互监督的制度,但临柜人员对凭证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对同时临柜的同事尽到监督之责。第一道防线就失去了有效监督约束。事后监督本来是第二道防线,但农村信用社原来基本上不设事后监督岗。稽核检查作为第三道防线,但稽核检查工作普遍存在不够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作案人虽然作案手法简单低劣,但还是有惊无险,使违规问题和案件得以长期隐藏、并连续作案。

  ㈠切实加强操作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

  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每一个业务环节都是操作风险点,因此,防范操作风险必须从每一名员工做起,将每位员工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员工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对操作风险的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和强化“违规就是风险”“案件防范重于泰山”的经营理念,养成高度的敬业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从小处着手,力求把案件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第一道关口。

  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

  制度建设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把防范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的科学管理理念贯穿始终,秉承“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经营方针,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使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及时更新、完善、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要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应该建立覆盖全面、简明有效、衔接配套的内控制度;对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操作性不强、或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业务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和完善;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要针对各地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控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掌握辖区农信社风险状况;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按预案要求进行快速处置。

  ㈢不断加大稽核检查及整改力度。

  稽核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提高稽核检查手段,强化工作力度;要突出稽核检查的重点,从过去注重专项稽核转向常规稽核检查;要实行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变过去事后被动式的核查为事前主动式的预防性检查。特别是对一些苗头性、趋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重点检查,防患于未然。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加大稽核检查的深度、广度和频率,要改进稽核方式,实行内外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难以通过一般对账查出的收储收贷收息不入账、假、借、冒名贷款和账外经营问题,要采取公告的方式与存款人、借款人进行核对。此外,对稽核检查出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要加强整改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错必纠、违规必罚、违法必处”的高压态势,把案件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㈣强化岗位监督约束,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要科学设置内部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按制度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员工岗位轮换制度、强制性休假及离岗审计制度、近亲回避制度”等四项制度,重点加强对信贷、储蓄、财会、联行等涉及钱、账等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要不断加强制度执行力检查,督促各联社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制度执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关键,要从提高执行力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设,要选拔好信用社主任,要打造一支优秀的、有战斗力的团队,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发展业务、防范案件风险的机制,要强化制度执行,创造一个能够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良性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㈤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文化建设。

  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能够提高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降低内控执行成本,有效防止内部团伙作案,是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将良好的内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与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之一,让“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内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员工的思想深处,落实到日常行为上,让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风险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监督,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氛围,促进农村信用社事业更加健康、有序、稳健发展。

清理报告 篇2

  按照xx密发〔20xx〕x号文件《关于集中开展网络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xx认真学习该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照清理检查目录,制定清理检查方案,进行了细致、周密、全面的排查工作,没有发现违规和失泄密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情况。xx在用涉密计算机设置身份鉴别进入方式,访问控制等技术防护措施,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严禁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对网上公文的传递,做到了涉密计算机不联网,涉密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涉密,严禁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传递涉密或敏感信息。

  二、网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开展情况。xx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主要领导最终审核决定,做到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上网上报信息有审批有登记。

  三、社会网站监管情况。xx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密监控社会网站,防止社会网站泄密。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方式,浏览监控可能泄密的门户网站和社会网站,对发现泄密的网页信息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立即清理。

清理报告 篇3

  2016年公款吃喝自查报告范文

  按照县纪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有关要求,乡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整顿、采取措施,深入对公款吃请、公务用车配备、登记、运行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一是依托会议宣传。乡召开了由全乡干部参加的禁止公款吃请、公车私用专题会议。我乡党委书记刘日辉在会议中作重要讲话,刘书记指出:全力实施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工作、公车私用是节约“三公”经费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全体机关成员都要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并把思想和行动一同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当中来。二是强化部门宣传。各部门负责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能力,深入做好本部门成员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对于树立我乡风清气正良好形象的重要意义。三是做好对外宣传。利用树立招牌、挂横幅,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拉紧全体机关廉政机关的弦。

  (二) 建立公款、公车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机制。努力做到“专款专用”“公车专用”,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一是制定每年一次财务内审制度,公车配备规范,坚决杜绝以公请私用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严格报销审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护保养制度,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发票有经办人及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三是加强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情况。四是完善档案管理,做到收支平衡,手续齐全,帐表相符,及时归档,长期保存。我乡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财务状况,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一系列清查,我乡没有发现上述违纪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形式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等情况的存在。

  (三) 完善奖励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对群众来访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同时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在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同时充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拒不自查以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持原则,在充分树立党政廉洁形象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党风政纪的严肃性。三是按照省市县统一规定,在全乡范围内继续规范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加大对机关干部的资金补贴力

  度。同时,统筹安排单位的各项收入,将经营性资产收入、公车使用等实行严格的财政监管,杜绝我乡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的可能性。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县的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县纪委的要求,与各级领导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经过认真自查和回顾总结,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宣传教育未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未能在全办上下真正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气,以至于艰苦奋斗的意识不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还没有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来。

  三、下一步打算

  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这项工作复杂而艰巨,是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契机,我乡要继续秉承廉政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县委的要求,持之以恒,抓好落实,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坚持勤政廉政、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加强舆论导向,组织干部职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不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业绩观,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努力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

清理报告 篇4

  整治违规公款吃喝自查报告省纪委要求,专项整治工作要深入细致,拉网检查要彻底,社会监督要畅通,问题查处要严格,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空白。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违规公款吃喝自查报告

  根据中央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为坚决纠正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用公款相互吃请”问题,建立了长期有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用公款吃请。现将我局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

  局领导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局长李元龙同志任组长,文冬生副局长、易永霞副局长、杜阳春副局长、龙施洁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

  二、召开专项整治会议

  召开了全局专项整治行动专题会及动员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局长李元龙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局党员干部思想统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条规定和区委四项规定要求,要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挥霍浪费公款、社会影响很坏、群众极为反感的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行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真正做到从严从简勤俭办事,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务实节俭进行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工作,有效扭转过度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费之风,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三、自查自纠情况

  根据《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1、整治过度职务消费、奢侈浪费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我局不存在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消费随意列支、盲目攀比、挥霍浪费等问题,重点自查了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等经费支出,也不存在开支不合理规范。

  2、整治公款大吃大喝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我局不存在高档酒店、宾馆、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的问题。风。

  3、整治公务接待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我局严格落实凭公函接待和接待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活动中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用公款接待甚至借各种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等问题。

  四、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我局公务接待、会议费、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制度机制严格规范文单位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行为。

  违规公款吃喝自查报告

  按照县纪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有关要求,乡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整顿、采取措施,深入对公款吃请、公务用车配备、登记、运行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一是依托会议宣传。乡召开了由全乡干部参加的禁止公款吃请、公车私用专题会议。我乡党委书记刘日辉在会议中作重要讲话,刘书记指出:全力实施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工作、公车私用是节约“三公”经费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全体机关成员都要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并把思想和行动一同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当中来。二是强化部门宣传。各部门负责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能力,深入做好本部门成员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对于树立我乡风清气正良好形象的重要意义。三是做好对外宣传。利用树立招牌、挂横幅,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拉紧全体机关廉政机关的弦。

  (二)建立公款、公车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机制。努力做到“专款专用”“公车专用”,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一是制定每年一次财务内审制度,公车配备规范,坚决杜绝以公请私用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严格报销审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护保养制度,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发票有经办人及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三是加强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情况。四是完善档案管理,做到收支平衡,手续齐全,帐表相符,及时归档,长期保存。我乡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财务状况,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一系列清查,我乡没有发现上述违纪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形式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等情况的存在。

  (三)完善奖励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对群众来访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同时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在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同时充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拒不自查以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持原则,在充分树立党政廉洁形象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党风政纪的严肃性。三是按照省市县统一规定,在全乡范围内继续规范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加大对机关干部的资金补贴力度。同时,统筹安排单位的各项收入,将经营性资产收入、公车使用等实行严格的财政监管,杜绝我乡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的可能性。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县的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县纪委的要求,与各级领导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经过认真自查和回顾总结,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宣传教育未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未能在全办上下真正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气,以至于艰苦奋斗的意识不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还没有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来。

  三、下一步打算

  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这项工作复杂而艰巨,是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契机,我乡要继续秉承廉政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县委的要求,持之以恒,抓好落实,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坚持勤政廉政、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加强舆论导向,组织干部职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不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业绩观,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努力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工作长效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我乡经济进一步发展。

  违规公款吃喝自查报告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县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廉洁务实节俭过节的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经过宣传部署、自查自纠两个阶段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宣传部署、制定方案,全面传达文件精神。收到县纪委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活动的通知后,我局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对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宣传动员,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刻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极端危害性,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社会、对家庭、对本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我局以科室为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全局科室都填报了《党政机关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问题自查自纠报告表》,经过对单位各科室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局未发现违反规定公款送礼、奢侈浪费问题。

  三、认真总结、加强学习,筑牢反腐败防线。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没有发现违反规定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反腐倡廉工作就此可以放松。

  为此,我们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做到:

  公款吃喝、

  一是继续加强两个条例的学习,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防线。通过教育使我们广大干部职工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官之道,真正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做到管人不徇情,管钱不眼红,管物不贪占。

  二是继续加强警示教育,从认识上筑牢反腐败防线。一些领导干部蜕化变质,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接受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往往是其滑向腐败深渊的第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继续完善单位监督制度,从源头上筑牢反腐败防线。从单位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具体的监督制度,如: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等,做到监督过程有章可循,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做到关口前移,使领导干部没有腐败的空间。真正做到教育在先,约束在先,监督在先,切实把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违规公款吃喝自查报告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单位内部食堂超标准接待和奢侈浪费的问题;

  干部职工用餐不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

  ;同城接待,无审批、无备的问题;公务接待午餐用酒的问题案接待的问题;在内部食堂接待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的问题

  ;

  在内部食堂接待私人亲属和朋友的问题

  ;对内部食堂新

  ; 以单位内部食堂为载体违规发放福利的问题建、改建、扩建、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问题;

  机关单位把饭店固定房间变相作为内部食堂违规公款接待等问题。为此,将突出领导带头,坚持以上率下、以上带下,严格执行内部食堂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吃喝、搞超标准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

  为提高整治成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党纪党规意识,充分认识在内部食堂违规公款吃喝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挺纪在前,保持纠治“四风”的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标准不降。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并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内部食堂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严查严管,坚决纠正单位内部食堂中存在的违规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工作餐不得违规提供香烟、高档菜肴和酒水

  据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严禁在单位内部食堂违规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的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凡存在以上问题的单位要抓紧自查自纠,没有内部食堂的单位也要引以为戒。同时,要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市区内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就餐

  ;到其他县市区工作,也要严格按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不得违规提供香烟、高档菜肴和酒水,并严格按规定安排陪餐人数。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此外,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从3月21日起到4月3日结束,存在内部食堂的单位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并于

  4月8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纪委将在各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机关食堂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部门单位党委写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违反者,一律按顶风违纪从严从重处理

  可以说,严禁在单位内部食堂违规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弛而不息纠治“四风”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专人严格规范治理。

  为此,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一律按顶风违纪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

清理报告 篇5

  7月28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巩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

  收费:取消的不再征收降低的要执行到位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意在巩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同时,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同时,检查的重点和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并收费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检查采取各地自查、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此次检查采取各地自查、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全面自查阶段,各地要结合企业填报信息,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不隐瞒、不推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立即取消,给企业施加负担的要立即退回,自查工作在8月15日前结束。

  在重点抽查阶段,各市做好自查工作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8月上中旬对部分市、县、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每市至少抽查2个县、10个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对企业向检查组举报的问题,检查组将进行实地核查。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将重点安排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之后,各市和省直牵头部分需根据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于8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

  在最后的整治处理阶段,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根据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情况,以及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和巩固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同时,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且在今后,各市、各部门需将涉企收费的规范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决。

清理报告 篇6

  近日,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督导小组对各乡镇四项清理内容及各牵头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省督导组对南和开展督导后,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提出具体整改落实意见。按照领导指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加快整改进度。各牵头部门、乡镇按照要求贯彻执行,积极行动,认真整改落实,整体工作有序推进。截止目前,新发现问题263件,整改完成248件,问责49人,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看到有些牵头部门和乡镇对清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一问责八清理看作是一项揭露问题、纠正问题、保护干部的专项行动,而是不认真清理,压着不报,特别是对一些典型违纪问题,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在此,特对史召乡、河郭乡党委提出批评,并将其列为重点督导对象。

  希望各牵头部门、各乡镇要再加压、再用力,按照李超英书记指示,坚决执行四个不放过,即问题零报告不放过、问题发现少不放过、问题没有整改不放过、追责不到位不放过。切实传导压力,对照问题清单,加快整改进度;区别问题情况,加快问责处理;根据问题成因,尽快出台长效机制,确保我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清理报告 篇7

  按照委办[20xx]87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曾多次在职工大会上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并认真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委办[20xx]87号《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通过一年多来的自查自纠,我局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纪律严格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招商局成立以来,都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局机关无任何银行帐户。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建立了公开透明的财务公示制度,做到每个季度在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工会、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局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对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四、我局没有监管使用的各种票据。

清理报告 篇8

  根据县教育局资产清查的要求,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日期:根据县教育对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要求,20xx年3月28日开始对我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我校第一类至第九类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校成立了由吴自范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固定资产清查的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单位财产情况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固定资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清理资产,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证据,填制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部分科室物品有乱搬现象。

  (二)原因分析:

  由于物品不够临时安排活动挪用。

  (三)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认真清理资产并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固定资产帐务。

清理报告 篇9

  导批准,准予立案查处,并责成 具体承办;

  2、

  3、

  4、

  5、

  1、(项目如存在超规划建设行为,则应说明规划批准情况,以及实际修建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定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上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

  2、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

  例:该项目施工未按规定招投标擅自开工修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投资金额估算在200万-500万的,处以工程总造价7‰-8‰的罚款;)建议按项目总造价( 万元)的7‰( )进行处罚;

清理报告 篇10

  为扎实推进我区涉企收费专项排查整改工作,区政府及时成立了涉企收费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区长xx担任组长,副区长xx任副组长,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人社局及所辖6个乡街,共19家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四最办”,区数据管理局长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突出责任担当

  xx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整改工作,把抓政策落实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区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先后多次会议,学习领会、任务部署、全面推进,统一思想、细化要求、责任到人,确保了排查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狠抓工作落实

  按照“分类规范、专人负责、逐一排查、清单之外无收费”的原则,“谁收费、谁主管、谁清理”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清,主要对涉企行政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项目进行自查。具体做法是:

  1、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收费。

  2、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将各项行政执法依据、程序等公布,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积极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对乱收费现象进行举报。

  三、自查自清结果

  依据排查范围与排查任务的要求,通过全面细致地自查自清,我区有2个部门、3个行业商会协会涉及收费项目:

  1、区城市管理管理局依据省城建字[xxxx]xxx号、省城建[20xx]xxx号等文件,开展了城市占道、道路挖掘修复等行政许可收费,20xx年合计收费138324.76元;

  2、区住建交通局依据市蚌政秘[20xx]xx号文件,开展了物业保证金收费项目,20xx年合计收费1220037.59元;

  3、我区有3个行业协会商会依据商会协会章程收取会费:xx区xx街道商会20xx年收取会费87300元、xx区城南商会20xx年收取会费172000元、xx区跆拳道协会20xx年收取会费3000元。

  4、其他本地区部门及下属单位没有涉企收费情况。全区没有违规涉企收费问题,没有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国家省已公布取消及停征的收费项目、非本地区部门预算支付的事项及向企业乱摊派的问题。

  四、下步工作打算

  1、我区将按照第三阶段的工作要求,根据上级核查结果,严肃组织整改,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2、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清单外涉企收费问题的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为企业做好服务,为xx区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促进区域经济的长足发展。

清理报告 篇11

  按照《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镇结合实际,对镇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镇机构编制情况

  (一)行政机构编制

  我镇现有行政编制20个。

  (二)下属事业单位编制

  镇下属4个事业单位,分别是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宣传文化中心、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及镇社会就业与劳动保障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核定编制数为11个,宣传文化中心核定编制数为1个,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定编制数1个,社会就业与劳动保障中心核定编制数为2个。

  二、人员配备情况

  (一)行政机关人员。核定编制数20个,现有行政编制19人。

  (二)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农业服务中心编制11个,现有人员10人;宣传文化中心编制1个,现有1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定编制1个,现有1人;社会就业与劳动保障中心核定编制2个,现有2人。

  (三)编外人员。我镇没有编外聘用人员。

  三、自查自纠情况

  通过自查,我镇严格按核定编制数配备工作人员,没有超编情况,也没有违规聘用编外人员,确需增加编外人员按规定程序申报。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维护好单位工作人员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清理报告 篇12

  按照《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我市经信委系统认真开展了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们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安排专门力量具体负责。及时向各区市县经信局、煤炭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转发了《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经信局、煤炭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委内各科室、下属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和自查工作,填写《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按时报送清理情况。

  按照《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经信局、煤炭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委内各科室、下属单位认真开展了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并及时反馈了清理情况。目前,我市经信委系统共有以下涉企收费。一是XX市煤炭局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等规定,对煤矿工人开展安全培训,收费140元/人.次,鉴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建议保留此项收费。二是我委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的行政收费项目,建议保留。三是我委下属单位收费。无线电监测站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费是严格按照川价函〔20xx〕146号文件征收,建议保留。

  我们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全市经信系统涉企收费项目,对发现涉企乱收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清理报告 篇13

  一问责八清理自查报告学校报告一

  20xx年9月8日,市教育局召开了一问责八清理工作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了教育系统一问责八清理工作。会后我通过学习《方案》及相关领导的重要讲话,认识到在我校干部队伍及教师队伍中确实存在庸、懒、散现象,如果不通过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正风气,治软强责任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学校的持续发展。作为一名校长,我必须从自身做起,反思工作,剖析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具体如下:

  一、在理论学习及思想认识方面:能坚持学习,勤于思考,但学习与思考的深度不够。主要表现在:虽然能坚持写工作日志,但学习笔记坚持不够好,对问题的反思顾虑重重,以至于思想摇摆不定,一些工作不能贯彻始终。究其原因是心态浮躁,疲于应付琐事,主观上放弃了学习的要求。对此,今后将摆正心态,端正思想。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国家的法纪法规、科学发展观及人文理论知识,以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二是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三是切实做到把理论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提高,在提高中实践,不断增强自己处事应变能力。

  二、在待人处事的态度方面:能认真做事,真诚待人,但有时过于谨慎,思想保守。有时情绪激动,决策失当。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坚韧的意志品质还有些欠缺,所以在工作中有时瞻前顾后,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畏难情绪,优柔寡断,步子较小;二是由于工作压力过大,情绪时有激动,所以表现在工作中有时不够冷静,时而小心谨慎,时而固执己见。甚至把一些思考还不成熟的东西随口说出,缺乏严肃性;三是由于对人对事的要求过于理想化,所以有时对人对事不放心,工作尺度把握不好,一定程度上影响周围同志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此,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我将端正态度,多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多通过校长信箱与师生沟通,多深入群众倾听意见和建议。同时养成自省、自励的习惯,不断磨炼自己的意志品质,培养坚韧的性格。

  三、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方面:能严守纪律,以身作则。但处事较软,执行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刚柔分寸把握不好,往往是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一些制度和重点工作执行力太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全局工作的推动。究其原因是对同志们要求虽高,但心肠较软,以至于职责不能很好到位。今后将从规范入手,努力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制度

  管理的基础作用与文化管理的推动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落实制度不走样,强调文化不走神;二是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凝心聚力抓执行;三是把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与干部工作方法的转变结合起来。强调转变作风从自身开始。大力倡导一线工作法,切实利用好干部的年度考核机制平台,让群众评价干部,让群众挑选干部。

  四、在廉洁自律方面:能坚守原则抵住诱惑,但小节方面注意还不够好。主要表现在:工作应酬,人来客往,相互请吃。究其原因是随大流,不能坚守所至。今后将严于律己,严格自律。一是正确处理好大节与小节的关系,从细微琐碎处预警起,既保大节,也不失小节二是主动接受警示教育,多学正面典型,多吸取反面教训,修身养性;三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切实健全学校对财务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不能凭主观臆断行事。敢于讲实话、真话,敢于听实话、真话。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创造性地工作,大胆地投身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不墨守陈规、不固步自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真理、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问责八清理自查报告学校报告二

  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次方案中明确,为方便群众办事,将制定实施清理规范各类证件、执照及证明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精简证明事项。同时规定,凡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项或应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功能相似相近的证件、执照和证明,原则上要予以优化整合;对于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证件、执照和证明,原则上要下放基层管理。

  另外,还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证照库法人一证通,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报送和循环证明。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其他部门办理的相关证件、文件可说明或证明相关情况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方案要求,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本月底前,制定上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具体工作方案。今后,本市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

清理报告 篇14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审计局行政处罚清理情况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FZ76.com)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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