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篇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劳动权的行使,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其第三章用十八个条文来规定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而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又占了八条,可见立法者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视。但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以至于出现了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难题,本文依据实践中已经发生的问题,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实体法上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个书面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无须其他条件,劳动合同即可发生解除之结果。在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问题中,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难点有以下几个: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可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择业自主权,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但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一条文使其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一走,将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立法者也正是关注到了这一问题,才会在立法条文中出现了预告期限的规定,按照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个一成不变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许多行业和领域,用人单位很难在三十日内找到一个可以完全替代的劳动者;而对许多普通劳动者来说,他找到一个合适的新的劳动岗位并非一件易事,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急于用人的情况下,劳动者要解除原劳动合同又需要三十日的情况下,他仍然有可能失去新的劳动岗位。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因此对预告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不宜一刀切的作出规定,立法应当针对不同素质的劳动者作出相对灵活的规定即对高级人才的的预告期限予以相应延长,而对普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予以相对的缩短,以保护用人单位和普通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行使其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有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劳动者看来提出辞职报告之日即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但这种看法是明显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以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笔者曾经接触过二个劳动者预告解除的案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随即向劳动者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其中的一例已经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其结果是认为劳动合同尚未解除,而另一例虽然还未提请确认,用人单位已经提出了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的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第四、弃权条款的效力。
由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的是无条件的单方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法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笔者以为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极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保护方法,而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守密条款是用人单位在保护商业秘密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由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劳动合同解除权,那么那些掌握或了解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资料的劳动者,可能会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了调和劳资双方的利益,劳动法用二个条文对商业秘密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和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二个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很差,细言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劳动者的守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还是一种约定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争议,因为守密义务的违反往往伴随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现,并且已经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看,只能说不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是每个人的义务并没有保护他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没有约定守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因此可以说守密义务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一种附随义务,但这种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故守密义务是一种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即不承担守密责任。当然这个说法也有一个例外,即劳动合同中没明确规定守密义务,但依据事实可以推定的守密义务。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守密义务,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给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保密制度,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劳动者仍负有守密义务,但这种义务从大的方面来说仍然属于约定义务。明确守密义务的性质,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分清责任,保护其各自的权益。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是涉及守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既掌握了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也可能通过履行职务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这二者很难区别,这也就给商业秘密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往往有一种观点即“我掌握的信息归我所有”。那么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呢?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办法对此作出界定,在实践中一般还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现在最常见为用人单位引用的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客户名单也就是一般人所说的经营渠道,这是劳动者接触最多的经营信息之一,而且经营人员跳槽后往往还会利用原来的客户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来看,客户名单属于常见的和典型的经营信息,因此可以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客户名单能否则最终认定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外,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这也是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与普通的客户名单得以区别的标志。(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因为作为经营人员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发经营渠道,而在此过程中他必然会掌握一些客户,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持有的客户名单,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才成为商业秘密。
关于劳动者的守密期限问题,《劳动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原意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因为要守密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禁止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竞争性单位工作,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约定守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数量已经大幅增加,也充分说明了用人单位的权利意识的提高,但其约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特别是对守密期限和经济补偿作出认定仍是一大难题。目前有章可循的是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为解决守密期限的争议提供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规定,但仍然过于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其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自己劳动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之一。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劳动者在为原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时,是否应当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呢?从劳动部的通知来看,其但书部分已经作了明确的回答。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是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守密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守密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则守密条款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管是否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守密条款均为有效。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既符合劳动部通知的规定又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其理由是: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守密条款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从而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一目的的实现是以限制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择业自主权为代价的,此其一;其二,劳动者的守密义务往往产生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也就是说在守密期内,劳动者不能利用其专业技能和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另谋他职,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细密的今天有可能导致生计无着的状态,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三,从法理上看,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是一种义务,其也有获取对价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但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二者缺一不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下,如果只让劳动者承担守密义务而不让其享受相应的权利,势必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没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守密条款应为无效。
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在目前情况下可由管理部位明确一个底限,以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在底限以上的数额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福利待遇没有进行薪金管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事项只能是不完善的,许多应当进行薪酬范围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是以福利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如果劳动合同存续,这些问题一般不会发生矛盾,但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由于各方的认识不一,对原来已经支付的福利问题特别是附了相应期限的福利问题也会发生纠纷,从笔者接触的案例看,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房改房产生纠纷的情况,从目前已经发生的纠纷来看,主要有二种:
“部分产权”的房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国家房改政策而向用人单位购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劳动者依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部分产权,其与用人单位在房屋上构成的是按份共有关系,在买卖、转让、互换上均有一定的限制,但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司法实践中对“部分产权”的处理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分歧,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购买的部分产权房由应用人单位按房改价格购回;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劳动者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房;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在产权比例上维持现状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部分的租金。对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尊重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即由双方协商确定部分产权房的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按份共有的关系作出处理。
购买完全产权房改房在司法实践中有二种情况即劳动者按房改政策以福利价格购买的全产权房和附一定的工作期限后按福利价格购买的全产权房。前一种情况发生争议的较少,主要发生纠纷的是后一种产权房,也就是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购买的房改心上所附的工作期限尚未届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提出要收回房改房,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其依据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因为所附条件不成就故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其依据是购买房改房是按国家福利政策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福利支付过后,不得请求返还。对上述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要妥善处理附工作期限的全产权房改房,不能仅仅依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的房改房买卖合同,还要审查争议房屋的产权凭证,这是因为物权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房改房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还应当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则可能与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相违背,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始生效力,也就是说订立附工作期限的房改房购买合同在订立时并无法律效力,那么也就不能按购买合同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而如果一旦用人单位同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用行为改变了房改房购买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所附条件已经由用人单位放弃。反过来说,完全不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也将使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附条件的房改房时不仅要审查购买合同,更重要的是审查产权登记手续。
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为留住人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会推出一些奖励政策,以鼓励劳动者为其工作,在劳动者获取奖励但工作未满奖励政策规定期限而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往往就提出让劳动者返还其所得的奖励,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发生,如何处理却无定论,在实践中也较难操作。嘉兴某公司为了鼓励职工多创效益就推出过一项政策,即如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创造一定数量的效益后,公司奖励职工一笔税后的购房奖金,但职工必须再为公司工作若干年。某职工获取奖励后一年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要求该职工返还其所获得的奖励。对于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有三种观点:其一,该职工应当无条件返还相应的奖励;其二,该职工可以不返还;其三,该职工应当按获取奖励后的工作年限按比例返还奖励。笔者认为在涉及奖励政策返还问题上首先应当区分实物奖励和现金奖励,在实物奖励中可以按照附工作期限的房改房的返还问题处理,兹不赘述。而对现金奖励,首先应当对它的法律性质进行一个定义,所谓奖励是为了表扬或鼓励而给予的荣誉或财物,这是对受奖人既往工作的一种肯定,而以创造效益为前提的计奖对受奖人来说是一种射 行为,受奖人的工作能否得到奖励有偶然性,因此这种奖金对受奖人来说是一种偶然所得。对偶然所得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在缴纳相应的个人调节税后承认其所有权。因此受奖人得奖是基于其的工作努力而实现的,在兑现奖励政策后,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为妥。
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三十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即为解除,用人单位即应将相关的证明文件发放给劳动者。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有三个证明文件即社会保障卡、住房公积金卡和失业证明书。发生争议的往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在得不到用人单位配合的情况下先行离开了用人单位,等到一段时间以后再到用人单位办理证明文件时,用人单位以此为要挟想迫使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条件,从而发生争议。()而这三个证明文件与劳动者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劳动者即使重新就业,其相关权益也得不到保护,那么用人单位有没有发放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呢?我国劳动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三个文件的性质看,笔者认为还是有所区别的,社会保障卡和住房公积金卡是劳动者依个人名义向国家申领的福利凭证,由于根据劳动法规,由用人单位负责代交和保管,因此从性质上说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的上述二卡是一种保管关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保管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的将社会保障卡和住房公积金卡交还给劳动者。至于失业证明书,由于劳动者在职时交纳了失业保险金,在取得失业证明书以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因此不但包含重新就业时的证明作用还含有经济利益。
对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相关证明问题,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大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曾作了精辟的分析,借其结论即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劳动者发放相关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的一种照顾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发放相关证明文件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篇2)
合作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我们甲乙双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共同开发建设____路____号________生活小区,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困难很大,进展停止。由于两人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考虑问题不一致,不能继续坚持下去,乙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合作,脱离合作关系。就有关的事宜特立解除合作条款如下:
1、乙方解除合作后,脱离与甲方的合作关系,终止与甲方之间关于________项目开发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再继续参与管理开发本工程的一切事务。
2、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乙方系个人行为的债务应由自己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合作期间为事业的债务,必须盖有的或双方的签字,甲方才能承认。
3、乙方解除合作后必须将________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如数移交给甲方,同时应将原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书交给甲方,结清合作期间的一切经济手续,不留后患。
4、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作时,退还乙方在此项目的所有投资,并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两项合并退补币万元,分次付清,第一次万元,第二次万元,第三次万元。除此之外______开发所有的债权债务盈亏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合作期间所有的授权委托因乙方解除合作而作废。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5、本解除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3)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
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费用补偿或赔偿。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
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
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七、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
有损害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张“护身符”,在劳动关系相对灵活和复杂的今天更是如此。懂得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手上拿着坚硬的武器,就算遇到很多险阻、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
A 何种情况解除、中止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单位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停薪留职”期间可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放长假”:因单位原因放长假的职工,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长期病号”: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哺乳期”: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逾期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挂名、挂靠”:这类人员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脱产学习”: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不回单位,逾期时间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因私出境”:归侨、归眷职工因私出境,可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出境定居”: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协议保留关系”:与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擅自离岗”: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用人单位应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B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一旦下列情况发生,导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情况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结果: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情况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结果: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情况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结果: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果:每满1年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五:如果您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
结果:按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废止日期后被录用的,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B2 这些情况得不到经济补偿
情况一: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二: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虽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劳动报酬。
情况三:自动离职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被用人单位按规定除名的。
情况四: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
C1 这些算 “本单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并算成“本单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专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单位原招用在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果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岗位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获取了相应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C 这些不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1.劳动者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 补偿的工资标准这么算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2 这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大家面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应该知道如何去维权自己的权利了吧。
解除劳动合同(篇5)
一、负责部门:人事处。
二、参与部门:人事处、财务处。
三、具体程序:
(一)人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
(二)人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
(三)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四)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处安排相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五)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
(六)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
(七)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人(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至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方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无一失。
(八)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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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回执
本人已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收到某某公司于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此回执一式两份,公司人事处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解除劳动合同(篇6)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但是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篇7)
一、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提前解除合同补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二、劳动法解除合同补偿、新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三种情况,如果没有协商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如果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提前1个月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需要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三、解除合同赔偿金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公式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
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
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
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签订为期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合同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9)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_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_________方支付_________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____________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费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6、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篇10)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是多少
某些时候,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是多少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篇11)
甲方: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其本人在任职期间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薪资由公司按照实际出勤日予以核算。
另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元(人民币¥元)。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篇12)
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解除劳动合同(篇13)
关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所示: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篇14)
甲方:______(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______
第一条因甲方自身________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条因为是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元;
赔偿金: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______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依法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且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
第四条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司):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为期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______
1、自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年__月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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