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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雁西路138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亚中学(房产、土地还是所有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 一案已由贵委受理,为 (目的),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贵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亚中学 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兰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1日
鉴定申请书 篇2
要求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书是律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在一些案子中,原本经过了鉴定申诉,但是却出现了问题,这时候当事人就会提出“要求再次鉴定申请书”,以期望达到更好的结果。
再次申请鉴定,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会被接受。首先,鉴定申诉方案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同时必须符合相关鉴定程序规定。其次,申请书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以各种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提交再次鉴定要求之前,要先完成一些准备工作。要再次鉴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不能仅仅是主观上的感受或者想法。根据案情,收集并整理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详细分析鉴定师的原鉴定结论,寻找其中的瑕疵和漏洞。同时,也应备好相关的学术证明和技术证明。
再次鉴定的程序和原来的鉴定申诉程序类似。需要先提交申请书,经过法庭审核通过后再进入重新鉴定的评估过程。如果可以证明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有误,那么将会得到更好的结果。然而,如果再次鉴定的结果与原来的结论一致,则将被视作不合理反而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在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的意见和判断。希望通过再次鉴定达到理想结果的结果,必须理智、客观地评估所有可能的结果,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总之,要求再次鉴定申请书是一项具有挑战性但也是非常必要的程序。在法律程序上需要细心和耐心,同时还需要高度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想达到理想结果,必须始终遵循法律程序,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尽力争取公正合理的法律裁决。
鉴定申请书 篇3
重新鉴定申请书一: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详见《产科工作守则》)。“经过呼吸机治疗的婴儿中,发生脑性脑瘫的危险较一般人群增加15倍以上”(详见《小儿脑性脑瘫》)。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时的窒息抢救不及时,加重了申请人的病情,导致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申请人为脑瘫。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90%。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二:重新鉴定申请书>>(2249字)
申请人(被告):XXX,女,汉族,20XX年5月1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XXXX号。
被申请人(原告):XX,男,汉族,20XX年6月2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XXX组。
申请人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闵少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詹诺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既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也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闵行分安分局交警队单方委托鉴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的知情权。本案是诉讼案件,而不属于简单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伤残鉴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自己委托,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单独代为委托鉴定,因此程序违法。
(二)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2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委托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该规定的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显然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对本鉴定意见书有关事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而实际情况是,鉴定委托人和原告,并未通知被告鉴定事宜,也未在取得鉴定意见书的2日内通知被告鉴定结果,被告在20XX年7月2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时方才得知原告已做鉴定,而鉴定意见及结论早在20XX年3月17日已作出,至今已超出4个多月被告才得知情,剥夺了鉴定人在交警部门处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这样的鉴定报告不能使被告信服。
二、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关于鉴定最基本的评定原则及评定时机的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受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明确要求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作致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无任何医疗机构出具治疗终结的依据的情况下,在不能排出原告仍在医疗期内,伤情尚不稳定的情况下断然接受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3.2条的规定。
(二)本案原告是因锁骨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第4.10.10.i条。而在该标准的十级伤残等级目录下,关于锁骨骨折并未明确列入该范围内。鉴定人却以肢体丧失功能10%以上为理由得出鉴定结论,缺失准确计算肢体丧失功能比例的科学数据。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右肩关节的上举、外展、伸展、内收、外旋、内旋、水平异屈曲、伸展的角度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从而致使在鉴定意见书“五”中关于右肩关节丧失活动度百分率的平均值测算公式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角度,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三)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的标准,经仔细分析,原告确难以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为此案专门到相关医疗及鉴定机构中了解到,其它锁骨骨折的案例中,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极为少见,且均属伤者发生过内固定手术以后的情形。而本案原告在受伤后根本没有也无需进行内固定手术,仅进行外固定术,既无开刀,也无缝合,更难以致使肢体活动受限达10%以上,在得出受限10%的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实难信服。
三、重新鉴定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处理。
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希望公平圆满的化解此纠纷。由于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不再是交通执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地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此次人身权纠纷中,伤残等级的有无和级别是本案需查明的重要、核心事实。被告作为事故的当事人,也是主要责任人,在电动自行为无法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所有赔偿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损均由被告本人承担,因此,有权要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重要事实予检验、鉴定。为公平、公正起见,防止鉴定权代替审判权以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被告对不符合程序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并不妨害原告的任何权利,相反正是原告诉权得以实现的体现。申请人也许这辈子只发生这一次诉讼,十分期待司法公正的出现,如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申请人表示对依法重新鉴定而得出的任何结论均愿意接受,赔偿也心服口服。现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闵行区人民法院
>重新鉴定申请书三: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656字)
申请人郑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申请事项:对原告xxxx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xx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被告xxx不服xxx司法鉴定所法医【20XX】残鉴定第28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xxx的伤残等级为:“交通”拾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申请是由原告父亲进行委托,鉴定材料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材料,在场人员为伤者亲属。整个鉴定过程只有原告一方的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即原告提供什么材料,鉴定机构就根据材料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
二、原告xxx是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院,鉴定结论是于20XX年1月13日作出,相隔43天。原告xxx的出院记录记载:“出院医嘱:
1、门诊随诊,一周后复查X线;
2、太高患肢功能锻炼;
3、石膏外固定6-8周;
4、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根据该记载,原告xxx的伤情应于“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期间结束后才是治疗终结,而原告在未等治疗结束就进行伤残鉴定,违背伤残鉴定时机上的规定;
三、到起诉之日止,原告xxx行动毫无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毫无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也未见下降,已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鉴定门子申请书
引言:
门子申请书是申请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书面材料,它承载着鉴定申请者的诉求和期望。本文将通过对“申请鉴定门子申请书”这一主题进行详细阐述,从而使读者对该申请书的特点和写作方法有一个更加清晰的理解。
第一部分:门子申请书的背景和目的(500字)
门子申请书是申请者向评审机构提交的一份材料,旨在对门子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申请者通常是对门子的外观、构造、性能或其它技术特点存疑,并希望通过鉴定来明确事实、解决争议或获取权益,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规定。
第二部分:门子申请书的写作要点(1000字)
1.准备工作:在起草门子申请书之前,申请者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例如收集门子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以便形成有力的论述基础。
2.书写目的和诉求:在门子申请书的开头,申请者应清晰、明确地表达申请的目的和诉求,例如是要对门子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还是对其性能指标进行评估。同时,需说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以事实为依据,使评审机构能够理解其诉求和关注点。
3.提供详细描述:紧接着,申请者需要对关键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对于门子的构造、材料、制造工艺等进行准确的描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图片作为支持材料。此外,对于疑点和争议问题需要逐一列出,要条理清晰、详尽入微。
4.技术论证: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及鉴定范围,申请者应提供技术论证。可以参考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向评审机构说明其质量、性能、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并与争议点进行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5.专业评估要求:在门子申请书的最后,申请者应详细列出对门子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要求,包括鉴定方法、评估指标、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同时还应注明申请鉴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引起评审机构的重视和关注。
第三部分:门子申请书的撰写规范(500字)
1.切忌使用诸如修饰性语言、夸大其词的措辞,应以客观、准确的方式表达。并且,避免使用太过专业化的术语和概念,以确保评审机构能够明确理解申请者的论述。
2.申请书的结构应清晰、合理。在每个部分之间使用标题和分段,使整个申请书具备良好的阅读体验和逻辑性。
3.遵循写作规范,在书写过程中注意语法、标点、拼写等方面的准确性。这有助于提升申请书的整体质量和评审机构对申请者的认可度。
4.申请人需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注重数据和事实的支撑。同时,在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时要注明出处,以保证申请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结论:
通过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申请鉴定门子申请书应该具备详细性、准确性和可信度。只有这样,评审机构才能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对门子进行科学、全面的专业技术鉴定,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和评估。因此,在起草门子申请书时,申请者需慎重考虑每一个要点和细节,并确保申请书符合写作规范和要求,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
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原告______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
事实和理由:
原告______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结论为九级伤残。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__),申请人对原存在异议,现特申请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份有限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鉴定申请书 篇6
利息鉴定申请书是指在生活中出现资金借贷纠纷时,出借方或借款方为了解决利息计算问题而向法院或相关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利息鉴定是指在标的物或标的权利因纠纷而产生利息时,利息鉴定机构为确定利息数额而进行的审定程序。以下将详细介绍利息鉴定申请书的内容和步骤。
一、申请书的内容
利息鉴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申请原因,主要是借款、出借资金、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缔结等问题;
3. 相关证据,主要包括借款、出借合同、还款凭证、利息计算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 要求,包括要求进行利息鉴定的理由、具体数额等;
5. 签章,即申请人的签字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步骤
1. 准备材料
在进行利息鉴定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认真准备材料,包括相关协议、证明文件等,确保完整、齐备。
2. 编写申请书
根据利息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要求,申请人应当仔细编写申请书,确保申请书真实、准确、完整。
3.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向法院或其他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当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 等待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鉴定,并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理。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鉴定结果,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或解释问题,应该及时配合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和解释。
5. 接受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出来后,申请人应该认真阅读鉴定报告,并根据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鉴定结果与自己的期望不一致,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总之,利息鉴定申请是解决资金借贷纠纷的有效方式,但是要保证申请书真实准确,材料齐备全面,申请后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借贷纠纷问题。
鉴定申请书 篇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生。现居住地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三、请求鉴定申请人是否需要营养治疗及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上午9点30分左右,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时,不慎被意外伤害,申请人的右眼球被刺伤。申请人随
即被送往常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原告下列人身伤害:
1、右眼球破裂;2、前段玻璃体被切割。
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鉴定申请书 篇8
一、申请人xxx单位xxx
申请人xxx单位xxx地址
xxx
联系人 身份证
二、被鉴定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原设计用途 建 筑 面 积 建造年代
结构类型 层数 产权所有人
产权证编号 备注
三、申请鉴定内容
申请人承诺:本人xxx单位xxx已详知《申请须知》所有内容愿按鉴定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承担所需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因提供的资料
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xxx鉴章xxx:
年 月 日
鉴定申请书 篇9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张某,女,19xx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13681012785。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士秀
合作社联系电话:67175759,具体负责人电话:13031006502。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10
上诉人(原异议申请人)__公司,住所地yy县。
法人代表__,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异议被申请人)__公司,住所地淮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认为,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并非仅是双方__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2#合同)项下的,应该包含了__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1#合同)。这从四个方面得到印证:一是1#合同明确约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该工程被上诉人诉称是__年11月19日完工,上诉人余款并未付清,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当然包括1#合同项下的余款;二是从被诉人所举证据来看,序号1-8证据均是1#合同项下的,既然其仅起诉2#合同项下款项,那又何必牵扯进1#合同之事?实际上,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付的300多万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项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辞,双方并没有“协议”改变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织,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未将其明确分开。被上诉人所谓的部分附属工程如办公楼加层等,正是1#合同项下的调整工程,理应按1#合同结算方法结算,扣除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这种情况下,1#合同岂不是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四是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予认定。因此,__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仅是2#合同项下工程款是错误的,应该包含1#合同,据此认为仅根据2#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样是错误的。
二、不管是1#合同、还是2#合同,当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为:约定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供原告起诉时选择。其中1号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管辖地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号合同第九条约定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作通常理解,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__法院所理解的是两个相同的法院,这从合同用语“或”中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再从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当事人是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合同双方均是法人,从合同有关条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个法人,只能理解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__法院非常肯定地认为,此处的“法人”即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却又未说明认定理由。上诉人认为,__法院的理解违背常理,违背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本意,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且不是唯一的,应该包含了两个以上的法院。
三、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争议事实来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辖法院双方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认为,法院管辖正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前提,否则,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恳请中院重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