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下,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我们都会频繁得去使用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保护,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专门为大家准备的“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感谢您的收藏和关注喜欢这篇文章就请不吝与身边的人分享!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拍品清单(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
北*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条 保留价:甲方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乙方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
第三条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经乙方确认并在背面签字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品自交付时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品在交付时的原样,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损坏、遗失的;2、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拍品毁损、灭失。
第四条 佣金、费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其他约定费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第五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品的撤回与中止: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品,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费用。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条 取回责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拍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未对拍品进行拍卖或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应向甲方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
6.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品流转另有要求的,双方应按要求执行,乙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甲方(委托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乙方(拍卖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将拍品清单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甲方(允许 / 不允许)乙方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
拍品交付时间
佣金
及费用支付
拍品成交
拍品未成交
其他费用
佣金
落槌价的 %
未拍出手续费
保留价的 %
文物鉴审费
元
保险费
落槌价的 %
保险费
保留价的 %
其他应收费用
元
图录费
整页
元
1/2页
元
1/3页
元
1/4页
元
其他
元
乙方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甲方支付未成交费用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拍前撤回费用
甲方取回拍品的时限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费标准
元/日或保留价的
千分之 /日
无保留价拍品毁损、灭失的
赔偿标准
迟延付款
的违约金
支付标准
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千分之 收取
拍品未售出时的约定
□再次拍卖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其他约定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拍品清单(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
序号
作者/年代
拍品名称
数量
单位
保留价(人民币)
规格尺寸
质地
保存现状
瑕疵
备注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条 保留价:甲方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乙方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
第三条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经乙方确认并在背面签字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品自交付时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品在交付时的原样,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损坏、遗失的;2、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拍品毁损、灭失。
第四条 佣金、费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其他约定费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第五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品的撤回与中止: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品,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费用。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条 取回责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拍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未对拍品进行拍卖或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应向甲方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
6、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品流转另有要求的,双方应按要求执行,乙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篇3)
委托拍卖合同(样式二)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
第四条拍卖方式:():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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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