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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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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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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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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职场办公方式的不断变化,在我们在工作或生活中也经常需要写申请书。您是否也想学习撰写一份申请书呢?我们耐心筛选为大家整理出了这篇最新的“登记申请书”,希望这篇文章对您的思考和决策有所帮助!

登记申请书 篇1

  注销外汇登记申请书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是某某公司的财务经理,特此代表公司向贵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注销我公司的外汇登记,以解决我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一些困扰问题。我在此简要陈述我公司的情况及注销外汇登记的原因,望贵部门予以审批。

  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一家以出口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成立至今,我公司一直与外国客户保持着紧密的业务往来,从外国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到向海外市场销售,外汇业务在我公司的经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近期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外汇登记给我们的业务操作带来了一些不便和困扰。首先,由于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内部人员相对较少,而与外国客户进行的业务量较大,经常需要进行大额外汇交易。然而,由于外汇登记的要求,每次外汇交易时,我公司经常需要额外配备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及报备等繁琐程序,这不仅耗费人力物力,还经常导致交易时间延误,造成业务上的不便。

  其次,随着我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外汇登记给我们的业务节奏带来了一定的制约。尤其是在与外国客户的大额交易中,业务的节奏显得紧张而迅猛,每次都需要确保我们及时支付货款、获得货物,然后完成外汇结算。然而,由于外汇登记的限制,我们常常需要提前数日报备相关部门,并等待批准后才能进行结算,这给我们带来了交易的不顺利,导致了一些机会的失去,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经过充分的调研与讨论,认为注销外汇登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首先,注销外汇登记可以大大减少我们的人力成本,提高办公效率。当我们不再需要为每一笔外汇交易额外配备人员时,可以将这些人员调整到其他关键岗位,提高整体运营效率,降低人力资源的浪费。

  其次,注销外汇登记可以让我公司的业务操作更加灵活顺畅。在没有外汇登记的限制下,我们可以更加自由地进行外汇交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结算。这将极大地提升我们与外国客户的业务互动速度,增强我们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最后,我公司郑重承诺,即便注销外汇登记,我们依旧会秉持诚信合法原则,严格按照贵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外汇交易。我们将确保合法合规性,及时履行外汇交易的义务,并定期向贵部门报告外汇交易的相关情况,以展示我公司的良好合作态度。

  综上所述,以解决公司经营中的一些困扰问题为目的,我公司诚恳地向贵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注销外汇登记。我们相信,在贵部门的审慎考虑下,我公司的申请能够得到批准,并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公司能够摆脱外汇登记的束缚,更好地发展我们的业务。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某某公司财务经理 日期:20XX年X月X日

登记申请书 篇2

  尊敬的xx总及总公司各位领导:

  八月份整个xx公司为了达到成为分公司的要求,全体员工“憋足一口气、拧成一股绳、横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完成了总公司既定的目标,那一刹那,在公司全体上下都为之振奋,为之自豪。

  因总公司雄厚的实力及对我们的大力支持,加上我们全体员工这段时间不断的努力,使xx地区许多客户对我们有了一定的了解,xxx在这里已有了一定的推广。我们始终遵循团队精神,树立团结必胜的决心。

  以我坚信以我们现在的状况有能力做好分公司。所目前我们员工数量有限,没有足够的力量源泉,如果总部能批准我们成立分公司,这样可以扩大我们的实力也使我们有了足够的信心,使xxxx的事业在xx地区得到更大的发展。

  xx网络市场确有很大的潜力,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向总公司申请设立xxx互联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我们会始终和总公司保持高度一致,精诚团结、众志成城、不遗余力地扎实工作,为xxxx向更高层次发展作出贡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申请书 篇3

  名称:xxx贸易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号:(平)预核字第38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

  住所:

  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执行董事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00(万元)

  设立方式:一般新设

  经营范围:XXX XXX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批发(参照食品流通许可)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20年

  申请副本数量:1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年 月 日

登记申请书 篇4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咨询电话:96xxxxx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并承诺申请书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

  ⒈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⒉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证明。

  ⒊公司章程。

  ⒋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⒌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⒍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选举(委派)、聘任的证明

  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⒐公司住所所有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⒑国家授权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

  ⒒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

  ⒓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书每页注解说明;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股东(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企业法人股东出资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提交该股东资产的审计报告;

  2、申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名称的行业特点一致。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拟办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登记申请书 篇5

  不动产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省直机关房改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在市民之家办理。

  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交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在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可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登记申请书 篇6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10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题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现在查询不到土地登记资料,在变更时,如何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xx

  20XX年8月30日

   拓展阅读:不动产登记的模式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怎么写

   一、房屋产权登记内容

  权属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二、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或换证范围内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三、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而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登记申请书 篇7

   不动产登记资料(官方详解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法律咨询电话:18600029926法律小常识:不动产登记流程2015-02-27乐通律师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地址:海淀区羊坊店路京城九方酒店821电话:010-63966371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邮箱:letfirm@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实地查勘,最后完成登记。而申请人申请要根据不同情形,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要双方共同申请。乐通为您一一介绍。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程序?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哪些单位可查询?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登记都程序要求

  《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于当事人提起登记申请,《条例》对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概括列举,并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规定登记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切实便民利民。三是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突出强调了当场审查受理和简化高效的原则,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要当场做出回应,如果不受理还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则视为受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避免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中的推诿扯皮。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和实地查看职责的具体内容,通过法定职责,促使登记机构必须作为,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明确了登记时限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官方详解不动产登记:关系到你买房的15个问题2015-03-01XMC群英汇信满诚地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并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会给带来怎样的影响?具体如何操作?房价会跌吗?房产税什么时候收?近日,国土部官员、南京国土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对不动产登记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365二手房网为您整理如下:系列报道①:传南京3月起实施不动产登记房产证有望换成不动产证系列报道②:不动产登记来了如何应对哪些房子能买哪些必须卖?系列报道③:先睹为快!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房产证不变不换关于实施时间

  1、Q:《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起施行,南京是不是3月1日起开始进行不动产登记?A:南京的不动产登记局尚未成立,级别、人员、编制等都还没有定论,全国的不动产登记细则也尚未出台,因此进行不动产实质性登记还要等一段时间。目前房产证受理、发放工作正常进行。关于旧证更换

  2、Q:旧的房产证和国土证还有效吗?一定要换成“不动产权证书”吗?A:新政启用后,以前的簿证继续有效,不动产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小编补充:换言之就是在接下来不动产权证亮相之后,人们手中原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仍然有效,只有发生房产交易,原先的两证才会“合一”,只要一直不交易,原先的两证就一直有效。关于登记内容

  3、Q:不动产登记,登记些什么?A:共有10类: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关于登记地点

  4、Q: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办证会不会不方便?去哪里办?A:不会。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也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新“不动产权证书”,只要去县级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个地方就可以办理。关于登记流程

  5、Q: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A:登记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登记材料:市民需填写登记申请书,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关于产权查询

  6、Q:不动产登记后,谁都可以查询吗?什么时候开始能查询不动产?A:不可以,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关于小产权房

  7、Q:小产权房能登记吗?A:不能。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不能予以登记。关于海外房产

  8、Q:能否查询海外房产?A:不动产登记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关于房价走势

  9、Q:不动产登记是否能拉低房价?A:对二手房短期内有影响,但不会成为左右房价下降的核心因素。且短期内不会对楼市产生太大影响。关于房产税

  10、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A:不动产登记后,财产税将会逐渐取代交易税,遗产税、房产税将会逐渐落地。但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房产税、遗产税如何收缴还是未知数。关于不动产权证书

  11、Q:《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A:《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方,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关于生活影响

  12、Q:不动产登记对人们生活有什么影响?A: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办手续更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产多个部门来回跑;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防止“一房多卖”;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了农民财产权利。关于房屋买卖

  13、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什么样的房子该保留?哪些房子该卖掉?A:专家建议:中小城市业主最多保留两三套中心区的普通住宅;如果生活在大城市,中小城市故乡的房子可以都卖掉;三四流风景区的旅游地产、养老地产,也是非常不靠谱;一线城市中心区的普通住宅,未来仍有比较大的升值空间,可以留下甚至买入。关于证书造假

  14、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如果提交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A: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反腐作用

  15、Q:不动产登记能否成为反腐利器?A:专家指出:登记制度对拥有多套住房官员带来压力,增加了官员贪腐的风险。

登记申请书 篇8

  。

  姓 名___ ___

  性 别___ ___

  民 族___ ___

  籍 贯___ ___

  现在住址____ ____

  工作单位____ ____

  文化程度____ ____

  职 业____ ____

  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 ______

  离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

  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___年___月___日 年 月 日

登记申请书 篇9

  名称: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通知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平)预核字第38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执行董事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100(万元)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100(万元)

  设立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预包装食品批发(参照食品流通许可)

  一般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长期/20年

  申请副本数量:_________________1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登记申请书 篇10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申请人凭《通知函》到档案室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企业盖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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