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的变化,恰恰说明财产公示涉及面广、压力大,宜于渐进式探索,并在关键领域突破
从民意期待到官方声音,再到一个个“炫富门”的接力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政策方向已经足够清晰,然而操作上的制度推进仍面临阻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淮安提出拟任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值得关注。
细看淮安试点,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起第一个“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淮安公示对象范围较大,从县(处)级及享有职权的干部扩至乡(科)级干部——但公示仅限于内网,不及前者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大;与浙江慈溪相比,淮安的财产公示增加了问责条款,对拒绝申报或隐瞒重大财产的拟任干部不予提拔,但公示内容没有慈溪广泛,比如公示没有涉及在职、调任、离任、退休等情况。
对于一项改革,看到它的缺陷,努力拾遗补缺,是正确、理性的选择。如果一味苛责求全,抱着急迫心态,可能打击改革者的积极性。更何况,各地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的变化,恰恰说明财产公示涉及面广、压力大,宜于渐进式探索,并在关键领域突破。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取得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此后,世界许多国家借鉴这种做法反腐倡廉。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议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历经20多年,虽在不断探索,但总体进展缓慢。公布官员财产究竟难在何处?
公示财产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有的干部提拔时“冰清玉洁”,一旦东窗事发,却能查出大量不明财产。从现有的制度设计看,干部每年都要申报财产,为何贪腐者能瞒报收入来源而不被发现?回到淮安的方案,看似把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五类财产情况“一网打尽”,但要厘清这些财产谈何容易?单就房产来说,由于城市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外地房产无法查询。
公布财产还遭到官员或明或暗的抵制。纵使是合法收入,一些干部也怕“广而告之”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担心个人和家庭隐私曝光。而那些“心中有鬼”的官员,当然要想方设法隐匿、转移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
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民众对官员财产公开抱有很高期待。正如中央领导一再强调的,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淮安的改革刚起步,但其勇气仍值得鼓掌。相对于一些地方“噤若寒蝉”、“雷声大雨点小”,淮安在制度设计上向前迈了一步。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的法律,被认为是“阳光法案”。“阳光法案”本身也需要阳光,需要决策者对公示内容真实性、公开范围、保障信息安全等进行制度设计,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监管、金融实名审查等信息统计体系,当然,更需要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延伸阅读: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级别,影响公务员工资的作用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而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待遇体制,比较强调职务。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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