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城市建设用地紧张而农村建设用地大量闲置的矛盾,许多地方政府积极运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文章”。但原本理应“双赢”的政策,由于横亘其间的利益扭曲而变味:无论是“宅基地换房”还是“土地换社保”,一些地方政府专注于谋地的多,着眼于农民利益的少。在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增加农民福祉的名义下,却行着竭尽全力以较小代价换取最大用地回报之实。
比如,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获取眼前的土地“指标”,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方法设计上,针对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而形成的流转条件差异,肆意按照自己的利益取向设定补偿形式和标准。而本该是主体的农民最终只能担当方案接受者的角色。
在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利益驱动日趋强大背景下,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至少需要三点关键的前提条件:
其一,目标是什么要明确。流转的目的是为“三农”发展,还是仅仅为“用地指标”,结果自然迥异。一些地方并没有树立为农民谋发展之心,自然不能有“取之于农(地),用之于农(民)”之策,地方政府费尽心机拆旧建新、让农民上楼、“整理倒腾”土地,眼睛紧紧盯着的是城镇发展匮乏的建设用地“指标”,打的算盘是通过“经营土地”,发展房地产,要的是GDP。
其二,产权的界定要清晰。土地流转会打破原有的土地户界、村界,因此权属必须清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工作的前端。试想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在缺少法律保护的状况下,何谈农民的利益保障?
其三,农民自愿的原则。无论是拆迁、上楼还是换社保、引进产业,必须坚持农民完全知情下的自愿原则。有的地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农民先期许诺,威逼加利诱让农民签了字,最后承诺不能兑现,农民却投诉无门。
在此之外,由于我国土地尚缺乏市场定价要素,农民缺乏充分定价权,征地主要由地方政府定价,所以,土地的流转条件受地方政府的财力乃至认识水平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再加上集体甚至开发商的利益博弈,往往造成农民解决了住房,或者简单地“以宅基地换来了房”,“以土地换回了社保”,但却缺失了更重要的财产权和发展权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要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农民的保障机制,国家层面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法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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