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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资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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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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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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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留学群公务员频道(www.liuxuequn.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民法学考试复习资料整理如下:

       合同保全

  7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7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代位权之诉

  ---要件:债权合法并期满(两个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人身性

  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器债权的事实

  该事实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

  ---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未列的可追加)

  ---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诉讼冲突的解决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代位之诉:

  成立的,受理,但在前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

  不成立的,告其另行起诉

  两个债权人诉同一次债务人,可合并审理

  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

  受礼代位之诉法院应告债务人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的,受理

  代位诉判决前,后诉应中止

  2,撤消权之诉

  ---成立条件:期满,放弃到齐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低价转让且受让人恶意,危及债权实现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收益人为第三人

  ---一经撤消,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消之诉的,可合并审理

  费用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诉讼时效1年,除斥期5年

  1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

  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16,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18,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19,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0,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25,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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