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2011年国家《申论》预测试卷。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但是2009年“两会”,他只专心致志地提了一份提案。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生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水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从那时起,万鄂湘就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
虽然时机一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2008年5月,他还专门到污染比较严重的几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最使我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就是有一次去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人快没有干净的水喝了,而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两湖一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里面灌脏水,行政手段都用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贵阳市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而合,这也正是万鄂湘一直在关注的。“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表示,要在我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这当中涉及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一步一步来探索。”
首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一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一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一样。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大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大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一个主旨来积极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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