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负责任、以公民为本位、透明、依法行政是其判断标准,简化社会复杂性、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为新型治理提供联结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其功能。要从理念、行动和制度三个层次,着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政府权责机制,加强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建立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机制方面构建这一体系。
政府公信力,构成解释和促进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等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社会的普遍信任所产生的力量利于构成社会资本,对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孔子所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深远。
一、政府公信的一般概述
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所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提的未经检验而又得到当代宪政国家普遍认可的契约理论。但是,超验的契约理论能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忠实履行了对人民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是衡量政府诚信的标准,从而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应当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能够为政府赢得诚信,而且能够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前提。因为善治即好的政府治理涉及的要素无一不涉及到公民社会对政府的评,也是政府为赢得公民信任需要努力的方向,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政府公信体系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还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诚信政府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而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和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同时削弱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所以,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我们需要构建政府公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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