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带薪休假”能否从“纸上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一、政策规定体现以人为本
综观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固然还有一些尚待修改完善的地方,但令人欣慰的是,虽然只有短短7条,草案却处处体现了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从享有此项权利的范围界定上,征求意见稿把所有的普通劳动者纳入其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规定使带薪休假惠及最广大的劳动者。
按照这一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的休假天数分为三个档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显然,单位的制度安排对于职工能否真正实现带薪休假,是操作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体现时代发展要求,也是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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