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已迫在眉睫。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 新闻链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从2009年的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分别承担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责任。动员和部署系统内认真地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管制度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当前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任务。
□ 权威解读
2009年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介绍了贯彻执行情况,并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我国以前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法律实施后,各监管部门能否做到无缝衔接?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介绍说,1995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对原来法律的完备。“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得以明确。”他说,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也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点,新的法律还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陈啸宏指出,多部门分段监管可以发挥各部门优势,但也容易出现部门职能重叠或空白的问题,为此,《食品安全法》专门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兼顾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还要求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检测方法。为避免监管重复和空白,执法监督过程要求公开透明,并建立了问责制。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引起各方关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介绍说,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也是安全放心的。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检测合格率达到96.3%,畜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8.6%,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4.7%,均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
马爱国说,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农业部门将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重要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生产者实施农业过程中的生产记录,从基地入手,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带动农户合理施肥用药,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四是加强体系建设,特别是抓住当前的大背景和有利时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六是推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行业自律,不断地提升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分别表示,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生产加工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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