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改革与医疗改革等一直是近年社会关注的焦点,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两办法在实施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新闻链接
我国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职工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养老保险关系有望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2%,个人缴费最低比例降至4%。
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两办法在实施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政策解读
一、农民工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导致参保比例低的特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可在4%~8%之间自选,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此外,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同等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办法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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