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
(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 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