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御史大夫:秦朝所设的“三公”之一,(职能)
2、刺史制度:西汉武帝在全国设十三个州,每州设刺史1名进行监察。刺史级别不高,但代表中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刺史权力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3、通判:北宋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地方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两者相互牵制。
4、御史台:元朝设立的最高监察机关。
5、提刑按察使司: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分管地方监察和司法。
6、厂卫特务机构锦衣卫负责辑捕、刑狱之事,监视、侦察官民的不法行为。它直接则皇帝指挥,不受政府司法部门的管辖。后来,东厂和西厂则宦官统领,皇帝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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