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应与装机完成日同)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_____月。合同期满,可经双方同意另订新约。
合同期满,未订新约时,如甲方继续提供有线电视频道服务,而乙方不为反对,仍继续收视、收听及使用的,本合同视为继续存在
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新设或与第三人合并或以其他方式移转或让与其营业或资产以成立有线电视公司取得有线电视系统营业执照营运有线电视时,甲方应使该取得有线电视系统营业执照的公司承受本合同对乙方的权利义务,但乙方可另行选择终止合同。